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17〕43号
2017-11-0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17〕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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