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浙应急〔2019〕22号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浙应急〔2019〕22号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我省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安全生产子系统已经上线运行。为进一步发挥平台作用,强化线上监测预警与线下靶向检查,督促企业深入落实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面实施线上监测预警。各地要建立监测预警责任人制度,在工作日、重大活动期间及节假日等特殊时段落实监测预警工作。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每天11点前线上巡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带储存(仓储)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使用取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落实承诺公告情况,实现每日承诺公告率达到100%。对当天没有承诺公告的危化品企业,要及时告知企业主要负责人,查明原因,督促整改。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每天12点前统计辖区内危化品企业承诺公告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相关情况通过政务钉钉系统报省厅。省厅安排专人负责,每日线上巡查全省危化品企业承诺公告执行情况,统筹各市上报的情况,发布全省情况通报。各级监测预警责任人不在岗的,要授权指定顶岗人员负责监测预警工作。各市负责汇总辖区“监测预警责任人”名单(见附件),于3月23日前报省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二、强化线下靶向检查。各地要将线上监测预警与线下靶向检查有机结合,确保危化品企业承诺公告有效运行。对连续两天没有承诺公告的,要组织专项检查,现场核实企业是否落实动态风险管控措施;对许可证过期或长时间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要依法及时注销许可证;对特殊时段未安要求落实特殊作业升级管理的,要及时警示并督促整改;对检维修作业的,尤其是边生产边检修,要进行现场抽查,检查其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新设立危化品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应急管理部门可先办理审核通过,并督促企业做好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
三、推动危化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落到实处。各地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预防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方案》(浙安监管危化〔2017〕75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要求,通过行政许可、专项检查、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辖区内危化品企业建立安全风险研判管理制度、研判流程、研判方法、研判记录,切实将每日安全风险研判落到实处。对没有进行安全风险研判直接做出承诺公告的危化品企业,要通过警示、通报、约谈等手段,督促相关企业整改落实到位。
四、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管作用。已经建立特殊作业第三方监管的地区,要积极发挥第三方作用,每天核查危化品企业承诺公告内容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合,是否落实安全风险研判,是否落实动态风险管控措施。对弄虚作假的危化品企业,要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
五、认真做好区域风险研判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的统计和分析功能,结合线下检查情况,动态研判本辖区危化品安全风险情况。正常情况下,按照县级一月一研判,市级一季一研判的要求,及时形成区域危化品安全风险研判报告,出现系统性风险苗头要及时研判并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辖区内各县(市、区)情况后,每季度向省厅书面报告安全风险研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