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超标电动车,是不是自2019年4月15日起不能骑了,有哪些风险?
答:《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轻纺〔2018〕207号):(一)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消费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后,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三)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四)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综上,自2019年4月15日起,备案登记(印有防盗识别码的号牌、印有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的号牌)的超标两轮电动车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自2019年4月15日起禁止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未经备案登记的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无证驾驶的可能被行政拘留,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可能一次记12分,达到醉酒标准驾驶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