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轻纺〔2018〕207号
2018-10-18

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轻纺〔2018〕207号

各市经信委、公安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制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也将开始执行。为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新国标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新国标和3C认证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产品公告、登记上路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
(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
(三)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二、产品公告
(一)新国标实施后,全省继续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新的《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按照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
(三)旧国标已发布的产品《公告》于2019年4月15日起废止,同时禁止生产、销售按照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三、登记和上路
(一)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消费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后,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三)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四)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四、部门职责
(一)各地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制,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贯彻落实新国标,多渠道进行政策宣传和引导。
(二)省经信委负责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制定和《公告》发布。各地经信部门负责新国标的宣传贯彻,积极鼓励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按新国标组织生产和销售。
(三)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电动自行车等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对无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强流通领域新国标和过渡期政策的宣传工作。
(五)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的注册登记、备案登记和道路通行等安全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六)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协助省经信委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七)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参与对电动自行车等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对销售企业违规销售车辆等问题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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