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的函 浙交函〔2019〕35号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的函
浙交函〔2019〕35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我省将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降低营运车辆污染物排放,打好营运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指导各地编制实施方案,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与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实际组织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与信息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
2019年2月1日
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和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我省将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和老旧燃气车辆统称为老旧营运车辆),打好营运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降低营运车辆污染物排放。为指导各地编制淘汰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省老旧营运车辆淘汰,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老旧营运车辆淘汰治理,建立健全老旧营运车辆全防全控监管制度。
一是地方主导、行业推动。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确定淘汰目标与计划,出台具体操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落实。省级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考核和督促,共同建立目标考核、进度督查等机制。
二是政策引导、综合施策。各地既要通过财政补助引导提前淘汰,也要依法采取通行限制、严格监测、强化监管等综合手段引导经营业户提前淘汰。
三是统筹兼顾、防范风险。各地在治理工作中既要积极主动全力推进,也要考虑区域差异性和平衡性,兼顾营运与非营运车辆治理。要牢牢把握稳定主基调,杜绝一刀切现象,提前跟踪研判淘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
二、淘汰目标
全省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疏堵相结合的措施,大力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更新,有效减少营运车辆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到2020年底,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的营运重型集装箱牵引车和危货运输柴油车辆,以及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其他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鼓励提前淘汰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的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提前淘汰注册登记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营运燃气车辆。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淘汰工作方案。各地要根据前期老旧营运车辆排摸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淘汰工作方案,确定淘汰目标,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排出淘汰工作计划,确保淘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2019和2020年淘汰指标由各地根据淘汰基数自行分年度确定,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本年度淘汰指标。各地淘汰工作方案于2019年3月底前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督办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保厅、省公安厅)
(二)准确掌握淘汰基数。各地要充分依托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共同建立的老旧营运车辆数据库,作为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底数。各地要做好纳库的老旧营运车辆复核工作,确保淘汰车辆信息准确无误。车辆所属企业或个人对车辆营运性质有疑义的,由车籍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复核解释,对车辆排放标准有疑义的由车籍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复核解释,并告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确属认定有误的,由车籍地交通运输部门在老旧营运车辆数据库中作相应更改。(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督办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保厅、省公安厅)
(三)优化淘汰流程。各地要制定财政补贴、机动车号牌回收、营运证件取消、车辆拆解回收、淘汰任务核销等联动的淘汰流程,财政、公安、交通、商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业务协作和信息共享,确保淘汰工作规范有序。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引导提前淘汰老旧营运车辆的运输企业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各地公安部门在办理车辆注销后,应及时抄送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同时两部门应在各自部门管理系统中将相应车辆信息更新至注销状态。2019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各市牵头部门应汇总当月注销车辆数量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将定期通报全省老旧营运车辆淘汰进度。(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
(四)制定综合淘汰政策。各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结合本辖区内老旧营运车辆保有和使用情况,及时制定并出台提前淘汰补助、通行限制等综合政策,引导老旧营运车辆提前淘汰。省级财政将视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奖补。各地财政可根据地方实际出台相应补助政策,补助政策要按照“政府鼓励、适当补助、退坡引导”的原则制定,补助标准可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类型、用途、残值等条件分类设置。自2019年4月1日(含)以后转籍的老旧营运车辆,不享受省级财政与当地财政的补贴政策。各地在出台综合政策时要统筹考虑营运与非营运、省内与省外车辆、集中淘汰与回收拆解能力等情况,平稳有序推进。各地正式出台的相关政策要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督办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五)建立联合监管联动机制。各地交通、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协作,强化对维修单位、检测单位等的联合监督检查,要联动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杜绝虚假维修等情形。联合执法要突出重点,检查在省内经营的营运柴油货车,也要确保公平,保证外省籍车辆与本省车辆同等执法力度。(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督办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各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确定推进工作机制,细化分年度实施目标,制定目标考核和督查工作要求。各地要抓紧确定淘汰工作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联络员名单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涉及相关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将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各地在营运车辆认定、排放标准确认、新车购置指导、通行限行政策制定、扶持补助、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方面监督与指导。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大对淘汰政策宣传,引导经营业户提前淘汰。要通过简报、现场会等形式推广治理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也要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隐患,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尤其针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危险货运车辆等柴油车辆淘汰,要提前做好分析,积极开展老旧营运车辆淘汰风险稳定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