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社险发〔2019〕2号
2019-01-02

关于2018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社险发〔2019〕2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政府令〔2018〕3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申报范围及要求
(一)范围对象
参加杭州市区(临安区除外)社会保险的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2018年12月底前仍参保缴费的工作人员、职工、雇主及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二)申报形式
用人单位可采用以下方式申报2018年度职工工资收入。
网上申报。领取数字证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已持有的数字证书对应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杭州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其中使用浙江省法人数字证书的,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申报;使用杭州市及各区发放的社保专用数字证书的,登陆杭州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http://wsbs.zjhz.hrss.gov.cn)申报。
其他方式申报。尚未领取数字证书的用人单位,应采用电子文件方式申报,其中参保人员在10人以下确无条件采用电子申报的,可采用纸质申报方式。其他方式申报的用人单位请于2019年2月底前凭单位介绍信,按社保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电子文件申报表或打印纸质申报表。
(三)申报要求
1.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按《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111号)要求申报。
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本人上年度工作月数。
3.用人单位须对2018年12月底前已办理参保的所有在职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4.停薪留职人员、外单位借用人员按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经单位批准的离岗退养人员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的职工和实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填报。
5.市、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在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人员,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省、市系统中参保单位、参保人基本信息不一致的除外。
下列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仍需向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1)尚未参加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原机关事业试点统筹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
6.申报时应填写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他项目请勿修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请按规定另行申报变更。
7.用人单位应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
二、2019年缴费基数启用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1.2019年缴费基数启用前,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应缴费额,暂按2018年12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2019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预收的各项缴费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2019年缴费基数启用前,用人单位办理在职参保人员停止缴费时,应申报2018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社保经办机构据此对社会保险缴费额予以结算,多退少补。
3.2019年缴费基数启用前,新增的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一并申报2018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缴费额统一予以结算,多退少补。
三、其他
根据《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政办发〔2011〕22号)规定,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参加杭州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2019年发生生育保险支付情况时尚未申报本单位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应当在申领生育待遇前,报送本单位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以确保本单位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人能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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