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 司发通〔2019〕10号
2019-01-16

司法部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
司发通〔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将“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列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018年12月14日,商务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换文对《CEPA服务贸易协议》进行了修订,将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范围扩大到全国,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请你厅(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参照广东、上海合伙联营实施办法,抓紧制定本省(区、市)开展律所合伙联营的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审定后实施。
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律师工作局。

司法部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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