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8〕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我局: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1958249@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杭州市中河中路238号人力社保综合大楼1号楼705室(邮政编码:31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3、发送传真至0571-8721154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
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4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文件要求,确保我市就业局势持续基本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落实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举措,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
(二)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加强就业统计调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就业创业统计调查,通过项目评审的,可根据完成调查对象的人数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指导困难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对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要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指导企业制订裁员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及时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帮助失业职工等重点人群在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对该市场主体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等)
(三)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机构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在信贷准入、利率定价、债券融资、会商帮扶、专业咨询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银保监局等)
二、支持自主创业就业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劳动者,可申请的贴息贷款本金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文化创意、未来产业项目,贴息贷款的本金可最高提高至80万元。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文化创意、未来产业项目的借款人(含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5人以上(小微企业20人以上)且按时还本付息的,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9年。调整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综合评定办法,综合评定达标的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可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经办银行手续成本补贴。充实创业担保基金,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银保监局等)
(五)支持创业基地建设。根据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情况、入驻实体孵化效果、带动就业人数等,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每家市级示范基地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加大创业陪跑空间建设力度,各区、县(市)要建设1家以上创业陪跑空间。提高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补贴标准,入园经营实体数不足20家的,每年补贴10万;在20家以上的,每年补贴20万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等)
(六)大力扶持青年就业见习。将就业见习政策对象扩展至16-24岁在杭登记失业青年。见习基地建设补助标准调整为4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七)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格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实施好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双随机”检查。(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支持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以人社部门备案时间为准),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企业注册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全额部分按实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
(九)加强失业人员培训。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按月给予生活费补贴。培训时间不足15天(自然日)的,按半个月标准补贴;超过15天(自然日)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标准补贴;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标准补贴(以此类推)。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生活费补贴由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十)提高创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将GYB项目提高为300元/人,SYB项目提高为1200元/人,IYB项目提高为900元/人,网络创业项目提高为2000元/人,“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项目提高为1600元/人。(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加强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服务
(十一)实行常住地就业援助。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市区常住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援助。非市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区承担部分,由居住证发放所在区承担。(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提升基层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对当年被评为市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的,市财政给予3万元/个的奖补。对当年被评为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的,区、县(市)财政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推进就业援助精准服务计划。开展就业援助精准服务示范活动。鼓励开发就业援助公益示范项目,建立就业援助公益导师队伍,开展公益就业援助结对活动,对成效显著的导师和项目,可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牵头,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
(十四)保障困难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6个月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临时救济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
五、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十五)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各区(县、市)政府要把坚持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履行促进就业法定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换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加强资金保障,切实抓好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一体化发展。(牵头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六)明确部门工作职责。人力社保部门要统筹协调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综合评估形势变化,充分考虑产业和投资政策促进就业效应;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促进就业所需资金。经信、教育、科技、民政、商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群团组织要主动服务大局,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更多有利于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七)优化就业创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化就业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和服务指南。推进信息化建设,将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失业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2019年 月 日起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中没有规定的,按照浙政发〔2018〕50号文件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