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18〕168号
2018-12-28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18〕168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
2018年12月28日


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水平,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并考试成绩合格。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无须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第三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工作,统一命题,统一评卷,集中考试。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申请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报名时间、考试时间,提前向社会通告。
第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根据全省的报名人数情况,结合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或者规划,合理确定考试合格的分数线。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力、政治理论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能力。
应试人员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力,以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成绩为依据,不再重复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内容的考试。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划内;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六)报名前的两年内已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放宽的景宁畲族自治县C证合格分数线。
(七)已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或者已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实习意向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一)曾故意犯罪,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二)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因其他情形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实习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
(三)学历证明;
(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单;
(五)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考试报名申请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认是否属于已备案实习或者已确定拟实习的人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地区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汇总,统一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颁发准考证;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材料退回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人员应当持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评卷。评卷结束后,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向参考人员出具考试成绩通知单。
第十四条 参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只能申请一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邀请两名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常务理事共同参与复查。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试卷的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六个月,期满后统一销毁。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合格成绩,在考试的当年和次年有效,应试人员应当在有效期限内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考试成绩的处理。
应试人员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伪造、虚假的材料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并作为品行不良的情形记入其实习档案。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试卷保密、阅卷、成绩复查等工作纪律,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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