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号 |
文号 |
1 |
《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 |
杭建办发〔2010〕326号 |
2 |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
杭建市〔2011〕213号 |
3 |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杭建市发〔2009〕111号 |
4 |
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方法的通知 |
杭建市发〔2012〕121号 |
5 |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杭建市发〔2012〕16号 |
6 |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杭建市发〔2012〕17号 |
7 |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杭建宣发〔2012〕32号 |
序号 |
文件名称号 |
文号 |
1 |
关于印发《杭州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的通知 |
杭建办发〔2010〕86号 |
2 |
关于修订和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定》的通知 |
杭建办发〔2013〕435号 |
3 |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杭建工发〔2005〕703号 |
4 |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筑业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 |
杭建工发〔2010〕135号 |
5 |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系统防汛抗台、防冻抗雪及建设工地突发事故和重大社会活动应急抢险预案》的通知 |
杭建工发〔2010〕537号 |
6 |
关于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材料设备采供操作程序的通知 |
杭建计发〔2005〕635号 |
7 |
关于贯彻落实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 |
杭建科〔2015〕61号 |
8 |
关于印发《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杭建科发〔2011〕321号 |
9 |
关于下发《杭州市城区河道综保工程设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杭建设发〔2007〕293号 |
10 |
关于印发《杭州市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杭建设发〔2009〕481号 |
11 |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
杭建设发〔2015〕264号 |
12 |
关于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数据采集录入有关工作的通知 |
杭建设发〔2015〕375号 |
13 |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
杭建市〔2004〕945号 |
14 |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杭建市〔2006〕155号 |
15 |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
杭建市〔2011〕198号 |
16 |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杭建市发〔2005〕944号 |
17 |
关于印发《关于在杭州市本级招标项目中推行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
杭建市发〔2006〕589号 |
18 |
关于实施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IC卡管理的通知 |
杭建市发〔2006〕611号 |
19 |
《杭州市建设工程资深专家库和资深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
杭建市发〔2007〕532号 |
20 |
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杭建市发〔2009〕168号 |
21 |
关于简化杭州市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发承包手续的通知 |
杭建市发〔2009〕16号 |
22 |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杭建市发〔2009〕540号 |
23 |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 |
杭建市发〔2009〕567号 |
24 |
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 |
杭建市发〔2010〕573号 |
25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
杭建市发〔2012〕352号 |
26 |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杭建市发〔2013〕294号 |
27 |
关于做好下放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杭建市发〔2013〕436号 |
28 |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的通知 |
杭建市发〔2014〕402号 |
29 |
关于加强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
杭建市发〔2015〕158号 |
30 |
关于发布《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5版)》的通知 |
杭建市发〔2015〕29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