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14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1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规范我市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共建共享学校教育与校外培训的良好生态,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浙江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教计〔2018〕3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为着眼点,在实现校外培训机构“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关停一批”的集中整治目标基础上,积极打造基础信息全面公开、党组织建设全部覆盖、办学行为全程监督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三全”样式,促进民办培训业健康发展,为美好教育生态建设和学习型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外教育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条块联动。在市政府统筹领导下,强化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政策研制、指导督查的职责,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要求,压实区、县(市)政府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从强化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出发,完善制度建设,落实源头管理,精准信息采集,强化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标准化设置、网格化监管、智慧化服务、一体化执法的联动机制。
(二)堵疏结合,分类治理。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下统称兴趣特长类)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以下统称文化课程类)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通过集中整治行动与长效机制建设次第推进、查禁与疏导“双管齐下”,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做到监督与指导并重、规范与发展并举。
(三)主体履责,社会共治。完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网络,通过推动校外培训机构主体履责、党建引领、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创新培训市场社会共治模式,清除培训场地重大安全隐患,消除文化课程类无证办学机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和经营行为,引导校外培训安全、有序、提质、增效开展,促进全市民办培训业品质发展、规模发展、转型发展。
三、治理重点与整治要求
重点治理存在安全、资质、侵害消费者权益、违规办学、违规聘用师资等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证无照”开展培训的要立即停办整改。要依据其存在问题的类别,分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罚款),或将逾期整改不到位以及不配合整改的列入“黑名单”,或降低其信用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任务与举措
(一)常态实施网格滚动排查。将校外培训机构资质与安全隐患排查纳入社区网格日常工作内容,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发挥全科网格工作机制和人力资源优势,发动楼道长、单元长、院落长、党小组长以及信息员等网格“四长一员”的力量,做到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常采常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监督电话,畅通举报举证渠道,充分发挥市民监督员、媒体的监督作用,完善隐患发现机制。
(二)依法完善办事机制流程。探索完善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名称核准和法人登记、消防部门行政许可(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办事工作机制,完善事前业务咨询服务,加强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创造条件应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新增审批登记相关事务,统筹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涉及存量分类登记、变更登记事宜的,要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26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切实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对街道(乡镇)网格排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问题性质归类,开具交办清单,到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检查机制。实施以属地为主多部门联动的“双随机”抽查;强化教育、金融部门合作,通过建立培训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抄告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共享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失效证照(含撤销、吊销或注销证照)名单,并及时落实查处。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办案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强化专业执法、综合执法,根据交办清单,依据法定职责各自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按期督查落实并反馈教育行政部门;对拒不整改或整改逾期不到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并会同街道(乡镇)实施联合执法、集中整治,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指导与支持。
(四)落实信用名单公布制度。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重点检查办学场地、人员资质、劳动用工、收费退费、招生宣传、信息公开、课程内容等,建立动态的“红白黑”名单。年检合格且行业自律先进、信用状况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红名单”;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年检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年检不合格或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红白黑”名单与年检结果按照“信用杭州”建设相关规定纳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以及教育、民政部门相关信息公开平台。
(五)完善培训机构自律机制。健全基层党建引领机制,加强“两新”组织党建,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党建“三同步”,即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到位。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指导和督查,定期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专题培训,开展党建考核、星级党组织评定与“四种形态”执纪,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校外培训机构得到贯彻。鼓励和支持市、区县(市)两级成立民办培训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行业服务,通过组织培训、互查抽查、委托审计、开展评优、发布报告等,引领培训机构依法、诚信、规范办学,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合法权益。
(六)强化智能管理手段应用。实施大数据管理和信息有效公开,市教育局要负责搭建集机构审核、信息采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等基本功能于一体的“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开设的课程和时间、招生对象、师资情况、奖惩情况、学员家长点评、有关统计、年检和年报等数据信息实行统一归集、动态更新,便于市民查询与监督,确保公众知情权。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辖区相关基础信息录入、审核与更新的组织协调工作,推进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标准化前台建设,确保基础信息公开与现场咨询服务规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市政府成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牵头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完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县(市)领导小组],进一步健全由教育、市场监管、人力社保、民政、编制、公安、消防部门协同负责,城管、房管、卫生、安监、物价、金融、税务、经信、文广新、网信等部门积极配合,街道(乡镇)组织实施的组织架构和长效治理机制,加强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意识,明确职能定位,积极主动作为。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相应部门的督促指导,统筹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要落实市、区县(市)两级教育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教育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增强基层教育执法力量。
(二)加强攻坚,推进整治。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总体部署,分类分批推进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重点聚焦文化课程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存量整改与增量把关问题,特别是对资质、安全、内容、队伍等重点问题,要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按照经办有责、分工负责、失职追责要求,完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台账,建立健全“表格化、清单化、时序化、责任化”工作机制,执行督查约谈、定期通报、整改销号等制度。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乡镇)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研判,制定相关预案,分时分类处理,打好“组合拳”,对社会反响强烈、舆论关注度高且涉及多部门的案件,要周密协同、统一口径、合力应对、迅速处置;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后新出现的“无证无照”非法办学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将相关行为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坚决防止反弹。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市联席会议对各区、县(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区、县(市)领导小组对街道(乡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各部门对本系统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区、县(市)政府以及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行政奖励;对工作机制不健全、排查摸底不全面、情况报送不及时、打击处理不到位、信息汇总不准确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凡因治理工作不到位,且区域内有重大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发生并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内功,依法治教。各级政府要一手抓教师待遇提高、一手抓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为广大中小学教师潜心教书育人提供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素质人才标准相匹配的基本物质保障与精神支持;要开展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师德失范突出问题督查、惩处和问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规范办学和招生行为的督导检查,严查加重学生课外负担的行为。各中小学校要自觉按照《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各类管理标准对标整改,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扎实开展“轻负高质”教学实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努力开辟多种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发挥主流媒体的价值观导向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舆情监控,防止不实信息和舆论炒作。要加大科学的教育理念与成长规律的宣传力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努力破除“抢跑文化”“剧场效应”等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为代价的功利心态,树立正确教育观念,共同关心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要引导家长客观理性看待子女成长与校外培训,提醒家长关注子女的校外培训安全,辨别机构办学资质,远离非法培训。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和宣讲,提高各类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及时总结提炼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与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树立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品质办学的典型,大力宣传推广。
本通知自2019年1月5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通知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为准。
附件:
1、市政府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名单及“一办三组”架构
2、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部门职责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4日
附件1
市政府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名单及“一办三组”架构
召集人:陈红英
副召集人:杨建华(市政府)
沈建平(市教育局)
陈祥荣(市市场监管局)
成员:楼正权(市综治办)
倪东晓(市编办)
刘殿豪(市信访局)
刘长征(市网信办)
楼建忠(市经信委)
高宁(市教育局)
姚利民(市公安局)
王新宇(市民政局)
刘志勇(市人力社保局)
许云龙(市住保房管局)
郑冰(市卫生计生委)
冯世联(市市场监管局)
沈根林(市安全监管局)
赵美英[市城管委(市综合执法局)]
李军(市法制办)
王建祥(市金融办)
黄康钱(市物价局)
李会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吕锋(市消防支队)
张积康(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和安全隐患整治组、规范办学整治组、一般项目整治组。其中: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沈建平兼任办公室主任,高宁兼任副主任。安全隐患整治组设在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姚利民兼任组长,沈根林(市安监局)、吕锋(市消防支队)、郎勇(市市场监管局)、周海伟(市住保房管局)、路明(市城管委)、和蓉(市卫生计生委)、宋小华(市教育局)为成员。规范办学整治组设在市教育局,牵头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治理工作。高宁兼任组长,宋小华(市教育局),郭忠良(市人力社保局),郎勇(市市场监管局),杨娴(市民政局),张星星(市编办),姚利民(市公安局),路明(市城管委),黄康钱(市物价局),诸宁瑜(市金融办),范丽霞(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夏海燕(市网信办),苏云(市经信委),胡孟良(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成员。一般项目整治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在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工作。冯世联兼任组长,郎勇(市市场监管局)、宋小华(市教育局)、骆锦伦(市人力社保局)、杨娴(市民政局)、路明(市城管委)、黄康钱(市物价局)为成员。
附件2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依法办理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协调落实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牵头组织综合执法;实施办学许可证年检年审、年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对非法办学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查处;与金融部门合作,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对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法处理;负责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应试、超标、超前培训等不良行为;查处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查处中小学在职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建立信用名单。
二、市场监管(含食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承担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对校外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反垄断、合同、商标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开展无须前置许可培训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提供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办学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三、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检查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贯彻执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情况,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查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非法办学活动。
四、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办理辖区内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法人登记,对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实施年度检查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办学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取缔未办理登记手续而擅自开展非法办学活动的机构;建立信用名单。
五、编制部门。负责对事业性质单位从事培训进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办学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牵头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办事按“最多跑一次”要求实施流程再造;负责研究提出建立辖区内教育专业执法机构及岗位、人员配置的意见,经地方党委、政府同意后执行。
六、公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安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居住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从事网络直播服务的备案管理;负责集中整治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七、消防部门。负责检查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场所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情况,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的依法责令整改并处罚;对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依法处理。
八、综合执法(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国有土地上属于违法建筑的场所,配合属地政府对拒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拆;依法查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违规派发印刷品广告和非法涂写、张贴等行为,对出场所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依法查处。
九、房管部门。负责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用房的安全进行检测鉴定;依法查处将已鉴定为“C”“D”危险等级且未采取解危措施的房屋用于培训活动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十、卫生部门。负责依法检查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牵头做好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场所采光照明、课桌椅配备等达标情况的检查、记录并公布。
十一、安监(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物价部门。负责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有争议收费的投诉进行调处,对涉及价格违法的举报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金融部门。负责与教育行政部门合作,通过建立培训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监督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
十四、税务部门。负责检查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纳税情况;查处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网信部门。负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属地发布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虚假培训信息和渲染竞赛评比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等,清理网上虚假培训信息和渲染竞赛评比的信息。
十六、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对拟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监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十七、文化广电部门。负责检查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监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