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8〕268号
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8〕268号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贯彻落实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时间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要求,全市按照省政府《若干意见》明确的减负措施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二、有关口径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参加杭州市区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除外),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按阶段性下调0.2个百分点执行。
从2018年5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若干意见》要求落实减负措施,我市各行业(含一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下调50%。基准费率下调后再按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的费率不低于0.2%。
临安区及各县(市)按照省政府《若干意见》明确的减负条件和要求,结合本统筹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水平,研究确定本地工伤保险参保企业的减负措施。
三、工作要求
杭州市区参保单位2018年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本通知费率调整规定进行结算,差额部分多退少补。退费单位名单由市税务局核定,具体由市税务局、社保局办理。
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落实省政府《若干意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意见,应及时报杭州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和税务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