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8〕266号
2018-12-12

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8〕266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 
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是指用人单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后,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经批准后,其清单内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不再需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要求报批的一项制度。 
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二、适用对象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范围内,且已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许可有效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办理程序
(一)平等协商 
用人单位在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前,必须与工会或涉岗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平等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等参照《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协商后的文本草案要提交涉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涉岗职工3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应当召开全体涉岗职工大会;涉岗职工超过30人不满100人的用人单位召开涉岗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30人;涉岗职工超过100人不满1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以40人为基数,职工每增加100人,代表名额增加7人;涉岗职工超过1000人不满5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以100人为基数,职工每增加1000人,代表名额增加20人;涉岗职工5000人以上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200人。 
涉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协商文本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涉岗职工代表或全体涉岗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并经应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协商的文件内容应包括:拟列入清单式管理的特殊工时制度类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还需包括计算周期)、岗位名称、涉岗职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数)。 
(二)用人单位申请 
按就近方便的原则,用人单位可向市或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表》原件一份(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申请人可不再提供); 
3.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决定书(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申请人可不再提供); 
4.用人单位就实行特殊工时清单式管理开展平等协商的材料:(1)涉岗职工代表选举记录,(2)涉岗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签到表,(3)会议记录、表决记录及表决结果;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三)行政审批 
人力社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公布清单 
人力社保部门将通过许可的《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附件2)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动态管理
初次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或者岗位清单内用人单位新增特殊工时岗位的,应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有关规定以及浙江政务服务网中服务指南的要求申报,同时可一并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材料。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并将其列入清单。
人力社保部门官方网站在公布《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的同时,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员工对用人单位在实施特殊工时制度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人力社保部门每5年开展一次清单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调整岗位清单。 
特殊工时制度执行较好、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条件的用人单位,继续保留在清单内;对特殊工时制度执行较差、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用人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并且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条件的,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将其从清单中取消;企业主体消亡的,应将其从清单中取消,并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五、其它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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