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4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二)项“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修改为“项目建议书”;第(三)项“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修改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将第十五条第(二)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修改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修改为“项目申请报告”。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项“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修改为“初步设计文件”;第(三)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修改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三)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复印件”修改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要求提供的材料,可以是纸质文本或者电子文本。”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