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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8-12-06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代拟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12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人:蔡一帆,
联系电话:0571-85151526,
电子邮箱:cyf@zjhrss.gov.cn,
联系地址: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杭州市下城区狮虎桥路42号,邮编:31000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工业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重点做好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监测分析,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研究会商,提出应对预案。指导困难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对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要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指导企业制订裁员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及时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开展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就业招聘、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的,根据服务成效,可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各地可根据需要,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总工会负责)
(三)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机构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在信贷准入、利率定价、债券融资、会商帮扶、专业咨询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负责)
二、鼓励自主创业就业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本人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个人,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各地要充实创业担保基金,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负责)
(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需求,新建或在现有各类创业平台设立专区,为重点人群创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认定一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家省级示范基地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县两级要加大力度支持成效突出的创业孵化基地。(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青年就业见习扶持。将就业见习政策对象扩展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鼓励探索创新就业见习模式,提高见习组织化程度。对吸纳见习人数多、促进就业成效好,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省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积极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七)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推行项目制培训、校企合作培训等多种形式,重点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九)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对象范围扩大至专业技术人员。(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十)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在常住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援助。提升基层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深入推进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对建设成效突出的,给予一定奖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进行失业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持证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已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2个月及以上,且仍处于领取期间或领取期满后仍处于连续失业状态的。各地要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分类帮扶,注重全程跟踪服务,提高就业援助精准度和实现就业的稳定性。(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
(十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生活补,补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助人员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各方责任落实
(十三)强化政府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保障资金安排,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统筹做好本地区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明确部门工作责任。人力社保部门要统筹协调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综合评估形势变化,充分考虑产业和投资政策促进就业效应;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促进就业所需资金。经信、教育、科技、民政、商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群团组织要主动服务大局,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更多有利于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高政策服务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要特别注重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各地要优化办事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和服务指南,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纳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设区市政府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要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细化补贴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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