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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安排工亡职工的“身后事”
2018-12-04
职工因工死亡,对家庭而言无异于天塌地陷,不但给亲人造成巨大的创伤,而且会影响或中断正常的收入来源。工亡职工身后留下的孀妻弱子、白发父母,将因此变故而使生活陷入举步维艰、难以为继的境地。因此,合理安排好工亡职工的“身后事”,保障老有所养、幼有所依、失有所助,至关重要。《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亡待遇的范围和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工亡待遇的种类和领取范围
第一,职工因工死亡(即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直接死亡或抢救无效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注意,这里规定的是“因工伤导致死亡”,即强调死亡和工伤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注意,这里规定的是“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既可能是因工伤导致死亡,也可能是由于非工伤的疾病或其它意外导致死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一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工亡待遇的标准和领取条件
第一,丧葬补助金用于安葬因工死亡职工,发放给其近亲属。其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于保障其供养亲属基本生活。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初次)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一次性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的工伤补偿待遇。其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其他注意事项
首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工亡待遇的实际领取发生在职工因工死亡后,性质上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功能上是对工伤职工家庭损失的弥补和其近亲属基本生活的保障,因此不适用遗产分配原则分割。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在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等费用后,根据与工伤职工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生活来源等因素,在其近亲属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对待遇调整的标准和周期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从制定上保障了工亡职工遗属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来源:人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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