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依据 > 综合类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提供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和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函 市监竞争函〔2018〕1429号
2018-11-12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提供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和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函
市监竞争函〔2018〕1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关于“2018年底前完成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自查”“2018年底前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的内容”等有关要求,现请提供本地区、本部门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和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情况。具体包括:
一、关于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情况
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发改价监〔2017〕2091号),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清理现行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尽快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清理工作情况请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报送公平竞争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重点包括清理总体进展、清理文件范围和数量、清理结果(废止、调整、设置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等情况)、清理工作成效、清理中发现的问题等。
二、关于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明确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现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2018年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开展自查,重点包括机制建设、增量审查、存量清理、宣传培训等方面,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根据自查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表(见附件1、2),于2019年1月10日前报送公平竞争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情况报送工作,全面、客观、及时进行反馈。公平竞争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汇总梳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的相关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国务院。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传真:010-68060803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 
朱凯010-88650564 杨佳佳010-88650563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1月12日


关闭
扫描微信二维码添加朋友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