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6号
2018-1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2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0月2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航班计划和航权使用率符合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八)确保航权能够有效执行的说明及近两年航权使用率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的代码共享航班计划的说明”。
三、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于航权开放的国家或者航线,民航局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制定目录,目录内的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运营航线、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对于其他航线,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国际航权和航班管理办法。”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45日前,向民航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该申请材料时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空运企业经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航空运输,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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