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需要向法院交执行费吗?
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四、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综上,申请执行人不需要向法院交纳执行申请费,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编辑: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