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执法协助机制的通知 浙建〔2018〕21号
2018-10-23

关于建立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执法协助机制的通知
浙建〔2018〕21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委(局)、综合执法局:
为了加大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案件查处力度,保障全省瓶装燃气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现就建立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执法协助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是指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销售配送瓶装燃气的行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正本、副本中载明经营区域。查处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案件,既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又要加强区域间执法协助配合,形成合力。
二、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案件,原则上由气瓶流入地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包括行使燃气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下同)办理。办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和气瓶充装、贮存、运输途经地等相关地区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协助开展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
三、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案件需要执法协助的,办理部门应当向协助部门发出执法协助函;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执法协助函应当包括当事人信息、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协助的事项及具体要求等内容,并提供已掌握的违法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执法协助函应当载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协助部门收到执法协助函后,应当就协助事项开展相关工作,并指定联系人与办理部门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沟通进展情况。协助工作完成后,应当书面回复办理部门,并根据协助事项的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据、文书等材料。协助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法协助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工作;情况复杂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工作,并将原因及时告知办理部门。
五、办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告知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注册地燃气主管部门,由其协助办理部门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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