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叫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答:《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人事争议为集体争议。
集体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劳动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主张,进行和解,应当征得被代表的劳动者同意。
第四十一条 对集体争议案件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对用人单位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集体争议案件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编辑: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