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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的说明
2018-10-26

——2017年12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傅莹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由司法部牵头起草,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负责提请审议。我受外事委员会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推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需要
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法律制度建设,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先后两次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报告进一步强调“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当前,民商事司法协助、引渡合作分别在民事诉讼法和引渡法中已有规定,刑事司法协助只在刑事诉讼法第17条有原则性规定,具体合作内容、要件以及执行程序等未予明确。制定一部内容较为完备、行之有效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规范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体制,填补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法律空白,完善追逃追赃有关法律制度,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出应有贡献。
(二)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为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提供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大外交活动中先后80余次就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发表重要谈话,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已经成为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的重要领域。有效惩治跨国犯罪离不开国家间的紧密合作,需要有效履行相关国际条约义务。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和加入了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多项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公约,批准了54件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
但是,我国与外国开展打击跨国犯罪国际合作尚存在一些制度障碍,例如履行国际条约的国内法律依据不足、我国司法机关主动利用条约开展国际合作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等。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能够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为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提供国内法律依据,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三)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有利于明确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管理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刑事司法协助工作涉及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以及对外承诺等活动,参与工作的国内部门众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等。由于各部门参与刑事诉讼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缺失、已缔结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内部门参与国际合作的规定不尽一致,导致在当前实践中,各部门职责划分有待厘清、部门间协调机制需要完善。
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是国家反腐败和打击跨国犯罪等工作的一项顶层设计,有利于从法律上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职责和任务,有利于解决职责不清、协调不畅的问题,有利于强化分工合作、提升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制度体系。
二、本法起草的过程和基本原则
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了《公约》。中央纪委于2004年牵头成立研究实施《公约》协调小组,为了实现我国法律制度与《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的衔接,明确提出制定司法协助法的任务,指定司法部会同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起草。2015年6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被列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和司法部等部门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积极推进立法进程。经过近三年全面深入的调研论证,在先后五次广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
在本法的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持主权原则与合作理念。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首先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合作绝不能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要体现国家之间相互提供最广泛合作的精神。因此,草案有关条款强调我国的司法主权不容侵害,明确规定应当或者可以拒绝合作的情形,同时草案也体现了平等互惠原则,规定了相对宽泛的合作范围,为顺利开展合作创造条件、铺平道路。
(二)坚持从国情出发,兼顾我国实践、外国经验和国际条约。草案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相关部门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职责分工,注重本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协调。同时,草案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协助工作实践的一般规则,借鉴外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有益经验,注意本法与国际条约相衔接。
(三)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全面总结过去30多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案着眼于为我国与外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以解决合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导向,以服务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为目的。草案各项制度的设计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机制和刑事诉讼制度,同时,注意把握实践发展的新趋势、新理念,保障我国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有9章、72条。
第一章是“总则”,有8条。本章规定了立法目的、定义,规定了开展协助的原则、依据、对外联系机关、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规定了经费保障和费用承担等问题。鉴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实践是缔约先于立法,与不同国家签订的条约内容各有不同,草案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我国和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是协助依据之一。
第二章是“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有2节、13条。本章分别规定了在我国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和外国向我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两种情况下,提出、接收和处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程序、请求书要件、我国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形、附加条件、结果通知等。草案第五、六、十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对外联系机关、主管机关、办案机关,划分了对外联系机关与主管机关的职责。
第三章是“送达文书”,有2节、5条。本章分别规定了我国向外国提出送达文书请求的程序、外国向我国提出送达文书请求在我国执行的程序,以及送达文书请求书的要件、送达文书的范围和效力等。
第四章是“调查取证”,有2节、6条。本章分别规定了我国向外国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事项和程序、外国向我国提出调查取证请求在我国执行的程序和拒绝安排的情形,以及调查取证请求书的要件、证据材料和物品的返还等。
第五章是“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有2节、9条。本章规定了我国向外国提出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请求的程序、请求书要件,证人、鉴定人的保护及其作证费用和津贴,以及移送在押人员作证等,规定了外国向我国提出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请求、移送在押人员作证请求在我国执行的程序,以及请求书要件等。
第六章是“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有2节、7条。本章规定了我国向外国提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请求的程序、请求书要件,以及续冻、变更和撤销问题,规定了外国向我国提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请求及其执行的程序,以及费用和赔偿等。
第七章是“违法所得的没收、返还和分享”,有2节、18条。本章规定了我国向外国提出没收、返还和分享违法所得请求的程序、请求书要件,财物移交及分享比例、财产刑的协助执行等,规定了外国向我国提出没收、返还和分享违法所得请求的审查、执行程序以及请求书要件,我国对外国请求予以承认的条件、不予承认的情形,以及外国财产刑的协助执行等。
第八章是“刑事诉讼结果通报”,有2条。本章分别规定了我国请求外国、外国请求我国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的程序。
第九章是“附则”,有4条。本章包括与国际组织合作、公证和认证互免、其他条约对外联系机关以及生效日期等。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刑事司法协助的对外联系机关设置以及对外联系机关与主管机关的职责划分,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需要认真处理好的一个重要问题,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对外联系机关怎么设置和命名。对外联系机关通常是指涉及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由一国国内法或政府确定的有权代表该国提出、接收、转递和执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机关。草案第五条规定,司法部等部门为我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对外联系机关。
二是对外联系机关与主管机关的职责划分。各方面普遍认为理顺对外联系机关和主管机关的关系是完善司法协助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草案原则上规定对外联系机关承担对外国请求的形式审查职责,包括提出、接收、审查和协调办理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其他相关事务(第五条),且仅审查外国请求书的形式和内容(第十四条);原则上规定主管机关依照刑事诉讼职能分工,审查办理对外联系机关转递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第六条),审查决定是否批准执行或者拒绝提供协助(第十七条)。
三是对外承诺的职责分工。当外国对执行我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提出条件时,我国需要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该外国的条件,由什么部门决定并对外作出承诺,也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问题。草案原则上规定,关于外国提出的条件,由外交部代表我国对外承诺。外国明确表示对外联系机关作出承诺充分有效的,也可以由对外联系机关作出承诺(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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