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装修项目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2018-10-12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2016〕141号)、《关于推行使用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018〕2号)、《关于新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建房发〔2018〕19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管理要求,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16年11月8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全装修的住宅项目,或开发企业自主选择以全装修(或精装修)方式进行销售的住宅项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开发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交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部分预售的同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分批预售的,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仍延用原有规定。
特此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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