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供经营者在申报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时参考。
第一条 在正式申报前,经营者可以就拟申报的交易是否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等问题向反垄断局申请商谈。商谈申请应以书面方式,通过传真、邮寄或专人递送等方式提交。
商谈不是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必经程序,经营者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谈。
第二条 对于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人可以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申报人未申请的,应作为非简易案件申报。
第三条 申报的文件、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申报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须提交当地有关机构出具的公证和认证文件。集中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等。
(三)集中协议。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反垄断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条 申报人可以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客户端申报软件,选择填报《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见附件1)编辑申报文件材料,该客户端申报软件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网站下载。
第五条 反垄断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出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材料接收单》,但接收单不表明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
第六条 申报人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申报人应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进行标注。
第七条 经审核申报材料,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局按简易案件立案;不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人应按非简易案件重新申报。
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备、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在反垄断局规定的时限内补充、修改、澄清或说明。
第八条 申报人在申报时应填报《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见附件2)。
简易案件立案后,反垄断局对申报人《公示表》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网站(待总局三定方案明确后,由信息中心统一建设并确定网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九条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三方)均可对该案是否应被认定为简易案件向反垄断局提交书面意见。第三方认为公示案件不应被认定为简易案件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反垄断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联系方法。
反垄断局应对第三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核实。对于没有提供联系方法,或提供虚假联系方法,致使无法核实意见和证据的,反垄断局不予采信。
反垄断局在审查时发现根据《规定》不应认定为简易案件的,应撤销简易案件认定,并要求申报人按非简易案件重新申报。
第十条 反垄断局在立案前拟退回简易案件申请,或立案后拟撤销简易案件认定时,应听取申报人的意见,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的,反垄断局可以责令申报人按非简易案件重新申报,并依据《反垄断法》第52条规定追究相关经营者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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