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依据 > 综合类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2018-09-18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立毅
2018年9月18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8年6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2.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厕的监督管理。”
3.第七条修改为:“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公厕的具体建设要求,必要时,可以城区为单位编制公厕布点专项规划。”
4.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每座新建公厕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七十五平方米以上;男女厕位的比例应当达到二比三,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应当达到一比二。”
5.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公厕的建设,应当符合杭州市城市公共厕所设置标准。”
6.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公厕必须设立明显的、符合《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杭州市城市公共厕所设置标准规定的标志,便于使用者寻找。”
7.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公厕的保洁实行专人负责,并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公厕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设备、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按要求提供洗手液和卫生纸。”
8.删除第三十七条。
二、《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0年8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5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1.删除第五条。
2.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三、《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1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
1.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以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的范围,由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2.第九条修改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以及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根据实际防范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3.删除第十二条。
4.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5.删除第二十七条。四、《杭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15年2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公布)
1.删除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2.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二级以上(含,下同)下肢残疾人可以申领带有陪护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其他人不得申领带有陪护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变更后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为二级以上下肢残疾人。”
3.删除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修改为:“残联签署的意见;”
4.第十四条修改为:“各级残联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就近为残疾人办理牌证提供服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四条。五、《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
1.删除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八项。
2.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4.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
5.删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市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闭
扫描微信二维码添加朋友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