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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2018-09-04
问:浙江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3〕9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将我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编辑:仲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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