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计〔2018〕104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计〔2018〕104号
各区、县(市)、经开区、大江东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中小微型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加快实施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现将联合制定的《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6日
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中小微型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加快实施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依据杭州市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和杭州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科技专项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激励本市中小微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在市税务局完成上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按照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研发费用信息,按当年度财政科技专项预算,兑现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
第四条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获得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企业经营规模小于或等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规模上限。
(二)企业是经认定并公告有效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型科技企业,或是纳入市、区科技部门建立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型科技企业培育库的中小微企业。
(三)企业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杭州市发展信息经济“一号工程”重点支持范围;未认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型科技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须达到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国科发火〔2016〕32号)。
(四)企业自主创新活跃,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单独设立明细账,企业研发费在企业统计报表系统正常反映。
(五)近两年来,企业运行正常,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违规事件。
第六条 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资金。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实际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研发费为准。未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提供在杭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研发经费审核表,由市科技、财政部门核认。
第七条 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按企业规模大小,分档设定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对经核定当年企业研发经费额较上年度新增200万元以上,且在全市同类企业研发经费增加额排序中居前200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经费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限下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对经核定当年企业研发经费额较上年度新增50万元以上,且在全市同类企业研发经费增加额排序中居前400位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限下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经费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八条 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的实际比例由市财政局、市科委按企业研发费增加额、当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预算额等实际测算确定,在下达年度补助文件中公布。
第九条 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由市、区(县、市)按比例分别承担。其中,属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市财政和当地区财政各承担50%;属地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的企业,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25%、75%。
区、县(市)可以在市补助比例基础上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条 补助程序
(一)确定名单。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一月内,市税务局向市科委、市统计局提供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及加计扣除金额的清单。
市统计局对提供清单中的企业,进行规上(限上)企业和规下(限下)企业分类,并剔除在统计信息系统未填报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尚未纳入企业信息统计体系的小微企业除外)。市科委会同市统计局确定当年市中小微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分档(规上、规下)企业排序名单、企业研发投入增加额等。
(二)编制方案。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测算确定当年补助比例,核算每家企业补助金额,编制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三)公示名单。在杭州政务网、杭州科技信息网等向社会公示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方案,主要包括拟补助企业名单、企业研发经费额、财政补助资金额等信息。
对企业信息有举报或异议的,由企业所在区、县(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区、县(市)科技局会同本地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初查核对。初查情况统一报市科委,由市科委会同市税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复核,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企业主动放弃补助,请在公示期间,书面致函市、区科技部门。
(四)资金划拨。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经各区、县(市)向企业下达补助资金,并将补助资金企业名单抄送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第十一条 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应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和能力。
第十二条 市、区科技、财政等部门采取不定期抽查或委托中介机构统计检查等方式,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以及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政策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市、区科技、财政部门等可改进完善补助方式。
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诚信记录、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市科技、财政部门将违规企业和责任人记录科技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准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获补助企业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区(县)科技部门上报企业创新发展相关数据资料,为专项绩效评价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