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全面实施船舶排放控制措施的通告 浙交〔2018〕174号
关于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全面实施船舶排放控制措施的通告
浙交〔2018〕17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我省航运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7号)有关要求,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在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全面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杭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丽水和衢州市行政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
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都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柴油,军用船舶、
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二、船舶在具有岸电设施的码头、服务区或锚泊区靠泊时如要用电,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三、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动力。
四、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使用柴油质量的监管。
五、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生效,原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浙江省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浙交〔2016〕60号)和《关于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船舶靠泊期间实施排放控制措施的通告》(浙交〔2017〕136号)对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的有关要求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六、交通运输部新的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出台后本通告将视情调整。
特此通告。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