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权利风险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18-08-30
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二、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关于做好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9〕35号)一:对工资待遇实行年薪制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编辑:仲和法律


关闭
扫描微信二维码添加朋友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