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法规〔2018〕74号
2018-08-1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法规〔2018〕74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4日


关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普法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法治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65号)要求,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制,将普法工作作为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并纳入总体工作部署。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社会参与的安全生产普法格局,落实普法经费保障。
各级安监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部门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普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各处(科)室工作重点任务和责任,并协调推进落实;其他处(科)室应按照职责分工,将普法工作与本处(科)室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总结。
第三条 安全生产普法工作要坚持普法宣传与执法办案相结合,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安全生产法治实践全过程;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在开展安监系统内普法同时,积极向社会公众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加强上下级安监部门的衔接配合,形成普法工作合力;坚持与时俱进、注重实效,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明确普法学法内容,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深刻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学习宣传宪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调解、信访、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坚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落实安监部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班子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3次。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培训,将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重要学习内容,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针对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建立学习培训制度,不断完善评估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推动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第六条 利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过程积极向社会公众进行普法教育。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对于各方反馈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合理建议,对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标准,可以多种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沟通,及时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在重大行政决策正式出台时,应同步公布相关政策解读,便于公众理解掌握。
第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信访、举报、投诉及其他热点难点问题时,应对当事人加强法律法规解释和政策宣传,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利等法治观念。在回应处置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或舆情事件时,要组织执法人员或专家学者进行权威的法律解释,正确引导舆论,弘扬法治精神。
第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结合案情进行释法说理,将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要求,可将纳入监督检查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开,并以适当方式提前告知,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增强法治意识,及时开展自查自纠,使行政执法过程成为向社会公众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要加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整理编辑工作,定期梳理公布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曝光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教育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学法守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第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安康杯”知识竞赛等活动,面向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单位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调动广大群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律师等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普法工作,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要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和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开展普法活动,安监部门主办的各类报刊杂志要自觉履行普法责任,针对新出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及时开展权威的法律解读。
第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依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普法重点和责任主体,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督促考核和典型经验总结推广,推动普法责任制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按时将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年度普法工作情况等报同级普法工作机构和上一级安监部门,并形成台账资料,作为普法工作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内容见附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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