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环发〔2016〕44号
2016-06-20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环发〔2016〕44号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旅游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环保局:
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0日


杭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四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区、县(市)控及以上重点监控工业企业;
(二)重污染行业内的工业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工业企业;
(四)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或者超过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工业企业;
(五)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
(六)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业企业;
(七)上一年度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挂牌督办的工业企业;
(八)区、县(市)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杭州市环保局负责实施全市市控及以上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区、县(市)控及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环保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附后。
第八条 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九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
环保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
第十条 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被责令停止生产,拒不执行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被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或者委托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第十一条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同时报送杭州市环保局。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对照规定的指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有关企业对初评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在收到对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七条 杭州市环保局对市控及以上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复评结果通过杭州市环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其余参评企业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复评结果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报送杭州市环保局。

第四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杭州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环保诚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四)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八)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企业有关荣誉称号;
(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引导环保良好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
环保良好企业应当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逐步改进其内部环境管理,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第二十二条 对环保警示企业实行严格管理。
对环保警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五)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七)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八)将环保警示企业名单通报给有关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警示企业暂停授予有关荣誉称号;
(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失信惩戒机制。
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八)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通报给有关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不得授予有关荣誉称号;
(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权重

参考分档分值

第1 档[80 分-100 分]

第2 档[50 分-79 分]

第3 档[0 分-49 分]

污染防治

1

大气及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15%

每个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在90%以上(含90%)。

有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为75%(含75%)-90%。

有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低于75%(低于50%为0分)。

2

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在95%以上(含95%)。

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率为80%(含80%)-95%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低于80%。

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5%

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 1〕48 号)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为达标。

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 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为基本达标。

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 号)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4

噪声污染防治

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规定。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值超标5dB(A)以下(含5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值超标5dB( A)以上。

生态保护

5

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

2%

厂(场)选址、布局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

厂(场)选址、布局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但对生态环境影响较轻的。

厂(场)选址、布局严重违反环境功能区划或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6

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

1%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但情节较轻。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情节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7

开发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2%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全部落实,生态破坏及时清理修复。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基本落实,生态破坏基本得到清理修复。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生态破坏清理修复程度较差。

环境管理

8

排污许可证

6%

按规定办理、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

未按规定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经责令改正后予以改正的。

拒绝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或者被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

9

排污申报

2%

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

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经责令改正后予以改正的。

排污申报中故意虚报、瞒报、拒报的。

10

排污费缴纳

2%

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后缴纳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 2、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11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

6%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在95 %以上(含9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治污设施能力不足或者正常运转率为70%(   含70%) -95%,不能满足稳定达标要求; 2 、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1 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70%; 2、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2 次及以上;3、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5%

排污口设置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正常运转率在90% 以上( 含90%) 。

排污口设置基本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但正常运转率为60%( 含60%)-90%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排污口设置不规范;2 、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3、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4、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系统; 5 、自动在线监控仪器正常运转率低于60 %。

13

企业自行监测

2%

有自行监测要求的企业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在75%以上( 含75%)。

有自行监测要求的企业自行监测开展不全面,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为55%(含5 5%)-75%。

有自行监测要求的企业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低于55%。

14

环境风险管理

10%

有相关规定要求的企业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执行到位,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按规定投保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有相关规定要求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备案; 2 、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存在一般环境安全隐患; 3、未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4、经多次督促才按规定投保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有相关规定要求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未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3、未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4、按规定应当投保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未投保。

15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

按规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未按照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6

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8%

积极配合环保执法监督,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未被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1 次,罚款不超过10 万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 次及以上; 2、罚款总额超过10   万元;3、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命令,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要求。

社会监督

17

群众投诉

4%

无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有2次以下(含2 次) 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但能及时解决。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有3 次(含3次)以上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2、有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18

媒体监督

2%

未因环境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

因环境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1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因环境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2次以上(含2 次),   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19

信息公开

4%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及时公开的。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但未公开; 2、经查实或媒体曝光,公开虚假环境信息,或者对社会公众进行虚假环保宣传,情节严重。

20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2%

按要求如实发布自行监测信息,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在75%以上( 含75%) 。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不全面,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为55%( 含55%)-75%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企业拒不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或者自行监测信息弄虚作假; 2. 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55% 。

合计

100%

 

 

 
注:1、满分为100 分,评分方法采用权重综合法。各项指标得分乘以权重比之和为最终得分;即总得分(T)=∑S*β (S 表示单项指标得分, β表示单项指标的权重);
2、如参评企业没有评价指标值相关要求,该指标评分为满分;
3、行政处罚指标从严打分,符合第2档的,取最低分即7.5分,符合第3档的,该指标一律得0分;
4、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其中:得分为100 分,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 分(含80 分)-100 分的,评 定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 分(含60 分)-80 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 分以下,或者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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