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港口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港口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和《浙江省港口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9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人:周丽
联系电话:0571-87052534,传真:0571-87052534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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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
2018年8月2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
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港口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港口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
2018年8月 日
浙江省港口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类职称改革,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港口行业实际,就我省港口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港口工程专业职业特点,坚持以用为本、业绩导向,建立以龙头企业评价为主体、港口工程专业标准为核心、定性评估与定量打分相结合的高级工程师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推进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以下简称:省海港集团)港口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港口工程专业技术进步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评审对象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省海港集团内从事港口工程专业领域的设计规划、制造建造(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建造、监理)、运行技改(包括维护、检测、技改、技术支持)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分设专业。在工程系列机电工程专业中,将港口机电工程专业分离出来;在交通工程中将港口航道工程分离出来;并将港口机电工程和港口航道工程合并设置港口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授权省海港集团建立省港口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接港口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其他工程高评委不再受理省海港集团内在岗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港口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港口工程专业高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省海港集团组织(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组成。
(二)制定评价标准。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和省海港委指导下,省海港集团要遵循港口工程行业人才成长规律,组织业内单位和专家,研究制定对港口工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起引领作用的高级工程师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体系。以评价标准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港口工程岗位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真正实现“干什么、评什么”,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要建立科学、精准量化赋分体系,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审方法,采用面试答辩、计算机操作、业绩成果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在省人力社保厅、省海港委指导下,高评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和量化赋分体系,在省政务服务网和省海港集团门户网站上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二)组建专家库
省港口工程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港口工程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机构的行业知名学者等组成,专家库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来自省海港集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召开评审会议前,高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3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9人。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下设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的若干专业审议组。
(三)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主管部门审核。由省海港集团的二级子公司,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高评委。
4.评前准备。省海港集团承接高评委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省海港集团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海港委、省人力社保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高评委评审工作。
5.高评委评审。专业审议组根据量化赋分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高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海港集团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港口工程高评委办公室应认真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由省海港集团公布,并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海港委备案。
(四)其他要求
1.省海港工程高评委办公室要研究提出行业继续教育方案,着眼于港口工程行业人才队伍专业水平提升,加快港口工程人才知识更新,增强继续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把参加行业继续教育作为重要评审依据,推进人才评价与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形成“评价+培养”的人才队伍建设模式。
2.要加强港口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队伍的后续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聘任和考核机制,将绩效考核情况、岗位安全记录、专业工作成果、行业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纳入考核体系,并作为岗位续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3.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监制,省海港集团用印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省海港集团要督促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海港委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对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以及高评委评审工作进行监管。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海港委建立健全复审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高评委办公室要针对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强化港口工程高级工程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浙江省港口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港口高级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港口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浙委办发〔2004〕75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港口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从事港口工程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港口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港口工程按专业分为:港口航道、港口机械、港口电气,一人兼具多个专业时,选择其中一个专业进行评审。
港口工程每一专业又划分为设计规划、制造建设、运行技改三类不同的工作性质。一人兼多个工作性质岗位的,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类工作性质进行申报。
港口工程每一个专业建立相应的量化赋分标准,在标准中充分考虑设计规划、制造建设、运行技改三类不同工作性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特点,并根据港口工程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量化赋分标准。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港口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港口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港口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勇于开拓,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积极为我省港口工程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港口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
(一)符合规定的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学历资历条件的。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按本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规定分值。
(三)符合下列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递交省港口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1、在专业领域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一等奖的前8名完成人,国家级科技成果、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二等奖的前6名完成人,省(部)级科技成果、国家级学(协)会奖一等奖及以上的前6 名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国家级学(协)会奖二等奖的前3名完成人。
2、已公布实施的国家级及以上港口工程规范、标准制订或修订的完成人,已公布实施的省部级及以上港口行业规范、标准制订或修订的前3名完成人。
第六条 其他要求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合格”以上,且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章 港口航道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七条 从事港口工程设计规划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设计、规划、建造、制造、使用和维护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码头、航道规划、港口航道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项目工作的经历和能力,或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解决过专业难题,有协调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港口航道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港口航道项目规划或区域港口航道规划;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港口航道项目规划或区域港口航道规划;或主持小型港口航 道项目规划或区域港口航道规划;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项目专题项目的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或主持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编写;
(4)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提出新理论。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含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以上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勘测、设计、咨询成果奖的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航道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航道或区域港口航道规划,经审查合格;
(4)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工程勘测、设计项目,经审查合格;
(5)主持完成港口岸线资源规划设计、港区水陆域利用规划设计、港区道路、铁路、内河、管道等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建设项目环评论证、防风抗台影响评价等专题项目,经审查合格;
(6)主持完成大、中型港域规划、港口航道工程勘测和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并编写技术咨询报告;
(7)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工作,并被部、厅(含省属集团企业)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8)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或提出新理论,成效显著。
第八条 从事港口航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设计、规划、建造、制造、使用和维护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内容和方法,掌握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经历,或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能解决小型以上工程施工管理、基础处理、施工机械、设备安装、测量放线等专业技术难题,能协调各工序间的技术工作;
(2)有指导港口航道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港口航道工程施工建设和监理,或担任过中型港口航道工程专项施工建设和监理负责人,或主持小型港口航道工程施工建设和监理;
(2)主持编制港口航道工程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投标文书、监理规划和细则、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
(3)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安全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业务部门间的关系;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
(5)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含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科技奖项、工程质量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工程质量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航道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航道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格,已通过完工验收,运行正常;
(4)主持编制港口航道工程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投标文书、监理规划和细则、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工作,并已实施;
(5)主持招标的工程项目累计中标价达1亿元以上,或主持编制的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累计造价达1亿元以上。
(6)主要参与编写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工作,已被市、厅(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7)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专项工程负责人,在主持完成的工程施工建设中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施工,工程质量优良,按期完工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第九条 从事港口航道工程运行技改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设计、规划、建造、制造、使用和维护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知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为区域港口航道管理、港口航道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技术咨询和建议的经历和能力,或从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运行、维护、点检、检测、技改、技术支持工作、能协调有关部门间技术工作,解决过关键技术问题;
(2)有指导港口航道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主持大、中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运行技改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工程的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自动化工程等项目负责人,或担任重点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
(2)主持区域内港口航道工程的安全运行的技术标准制订、技术检查、水工设施防腐检查、防腐技术、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环境评价报告的编写等工作;
(3)主持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以上工程设施运行管理、设施完好性技术检查、环境保护技术检查等工作;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调研解决区域港口航道管理、工程运行技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制订相应工作方案或改革办法;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港口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编写;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调查、查处重大港口航道设施事故、工程纠纷、重大行政复议应诉等;
(7)运行技改中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科技奖项、技改工程质量奖的主要获得者,或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技改工程质量奖的主要获得者,或市厅(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航道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港口航道工程项目运行与技改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并被采纳运用;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航道工程建设(含技改)项目,经验收合格;
(4)主持完成港口航道工程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报告,制定维修、除险加固实施方案,成效显著;
(5)主持编写重点港域、重点码头工程的安全运行方案、标准、港口航道相关设施防风抗台相关规章、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环境评价报告等工作,经验收合格;
(6)主持完成港域行政许可、岸线、航道运行发展规划、运行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成效显著;
(7)主持完成重大港口航道设施事故案件的查处、工程设施纠纷的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8)主要参与编写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工作,被市厅(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或主要参与制订区域(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港口航道运行技改工作方案或改革办法等,被当地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
(9)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项目,成效显著。
第四章 港口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从事港口机械专业研发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设计、规划、建造、制造、使用和维护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产建设的法律法规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机械、港口机械装卸流程研发、设计与咨询项目工作的经历和能力,或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解决过专业难题,有协调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港口机械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港口机械的研发、设计、大型港区装卸工艺流程的研发设计;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港口机械项目研发或码头泊位港口机械装卸工艺流程的研发设计;或主持小型港口机械研发设计或小型码头装卸工艺的研发设计;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港口机械与装卸工艺的研发设计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项目专题项目的研发设计咨询工作;或主持小型港口机械项目的研发设计咨询工作;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编写;
(4)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提出新理论。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含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科技奖项、科技发明奖的主要获得者,或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QC、设计、咨询成果奖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机械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机械或装卸工艺流程项目,经审查合格;
(4)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机械和装卸工艺流程技改设计项目,经审查合格;
(5)主持完成港口岸线资源规划中港口机械配置规划设计、港区水陆域机械配置规划设计、港区道路、铁路、内河、管道等设施的机械配置规划设计、港口装卸运输工艺系统的环评论证、防风抗台影响评价等专题项目,经审查合格;
(6)主持完成大、中型港口机械和装卸工艺流程设计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并编写技术咨询报告;
(7)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工作,并被部、厅(含省属集团企业)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8)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或提出新理论,成效显著。
第十一条 从事港口机械工程制造安装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产建设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运用港口机械制造技术、制造工艺、安装工艺、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机械制造项目的经历,或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能解决小型以上港口机械制造管理、制造工艺、生产线调试、机械设备安装、材料的选用与检测等专业技术难题,能协调各工序间的技术工作;
(2)有指导港口机械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港口机械制造和安装,或担任过中型港口机械制造和安装负责人,或主持小型港口机械制造和安装;
(2)主持编制港口机械制造和安装计划、工艺方案、投标文书、生产线实施细则、港口机械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
(3)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制造工艺、生产线组织设计文件,在制造和安装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安全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业务部门间的关系;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
(5)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含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机械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机械制造安装项目,设备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4)主持编制港口机械制造和安装计划、工艺方案、投标文书、生产线实施细则、港口机械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项目,并已实施;
(5)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机械技改项目,设备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6)主要参与编写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工法、造价定额、咨询报告等,已被市、厅(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7)作为港机制造项目主持人或专项工程负责人,在主持完成的港口机械制造安装中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制造安装工艺,港机质量优良,按期完工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从事港口机械运行技改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产建设的法律法规,熟悉港口机械制造技术、制造工艺、安装工艺、质量管理,掌握港口机械运行、维护技术和管理规定,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为港口机械运行管理和技改的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技术咨询和建议的经历和能力,或从事港口机械的运行、维护、点检、检测、技改、技术支持工作、能协调有关部门间技术工作,解决过关键技术问题;
(2)有指导港口机械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主持大、中型港口机械设备、设施、装卸运输体系运行技改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大中型企业港口机械设备、设施、装卸运输体系的技术改造、装卸体系工艺改造、自动化改造、节能环保改造等项目负责人,或担任大中型企业以上港口机械运行、装卸运输作业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
(2)主持行业(含省属集团公司)内港口机械安全运行、检测、维护、保养、能耗环评的技术标准制定、报告的编写等工作;
(3)主持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以上港口机械相关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设施完好性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情况技术检查等工作;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调研解决行业港口工程机械管理、港口机械运行技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制订相应工作方案或改革办法;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含省属集团公司)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港口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编写;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调查、查处重大港口机械装卸运输事故、设备机损事故的事故原因调查等;
(7)港口机械运行技改中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含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市厅(含 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机械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港口机械设备运行与技改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并被采纳运用;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机械现场安装、监造、技改项目,经验收合格;
(4)主持完成港口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报告,制定技改、维修、除险加固、保养实施方案,成效显著;
(5)主持编写区域(含市属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子分公司)港口机械设备装卸运输工艺的运行方案、标准、防风抗台、节能、环境评价报告等,经验收合格;
(6)主持完成区域间、区域内、港域内装卸运输机械的协同运行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成效显著;
(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参与重大港口机械装卸运输事故、设备机损事故的事故原因调查、查处等工作;
(8)主要参与编写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咨询报告等,被市厅(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
(9)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项目,成效显著。
第五章 港口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港口电气专业研发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产建设的法律法规,掌握和熟练运用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的设计、规划等,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熟悉港口电气制造、安装技术,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研发、设计与咨询工作的经历和能力,或承担过大、中型港口电气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解决过专业难题,有协调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港口电气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的研发、设计、大型港区装卸工艺流程相关的电气项目的研发设计;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港口电气项目研发或码头泊位装卸工艺流程相关的电气设备设施研发设计;或主持小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研发设计或小型码头装卸工艺流程中相关电气设施的研发设计;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的研发设计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项目专题项目的研发设计咨询工作;或主持小型港口电气项目的研发设计咨询工作;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编写;
(4)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提出新理论。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含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QC、设计、咨询成果奖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电气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或大型港区装卸工艺流程相关电气项目,经审查合格;
(4)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技改或港区装卸工艺流程相关电气项目技改设计项目,经审查合格;
(5)主持完成港口岸线资源规划中港口电气设备设施配置规划设计、港区水陆域电气设备设施规划设计、港区道路、铁路、内河、管道等设施的配套电气设备设施配置规划设计、港口装卸运输工艺系统的节能、电气化、自动化论证、评价等专题项目,经审查合格;
(6)主持完成大、中、小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或港区装卸工艺流程相关电气设备设施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并编写技术咨询报告;
(7)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咨询报告等,并被部、厅(含省属集团企业)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8)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或提出新理论,成效显著。
第十四条 从事港口电气工程制造安装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产建设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技术、制造工艺、安装工艺、系统调试、质量管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港口设备设施制造安装项目的经历,或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能解决小型以上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管理、制造工艺、生产线调试、电气设备安装、调试、材料的选用与检测等专业技术难题,能协调各工序间的技术工作;
(2)有指导港口电气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和安装,或担任过中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和安装负责人,或主持小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和安装;
(2)主持编制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和安装计划、工艺方案、投标文书、生产线实施细则、港口电气设备设施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
(3)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制造工艺、生产线组织设计文件,在制造和安装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安全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业务部门间的关系;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
(5)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含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电气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安装项目,项目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4)主持编制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和安装计划、工艺方案、投标文书、生产线实施细则、港口电气设备设施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并已实施;
(5)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技改项目,设备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6)主要参与编写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设计图集、咨询报告等,已被市、厅(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7)作为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项目主持人或专项工程负责人,在主持完成的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安装中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制造安装工艺,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质量优良,按期完工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从事港口电气运行技改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港口工程领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港口工程行业、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港口生产建设的法律法规,熟悉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制造技术、制造工艺、安装工艺、质量管理,掌握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调试、维护技术和管理规定,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为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和技改的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技术咨询和建议的经历和能力,或从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点检、检测、技改、技术支持工作、能协调有关部门间技术工作,解决过关键技术问题;
(2)有指导港口电气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主持大、中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装卸运输体系相关电气设施运行技改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大中型企业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装卸运输体系相关电气设施的技术改造、装卸运输体系节能环保改造、电气化改造、自动化改造等项目负责人,或担任大中型企业以上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
(2)主持行业(含省属集团公司)内港口电气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检测、维护、保养、能耗环评的技术标准制定、报告的编写等工作;
(3)主持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以上港口电气相关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设施完好性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情况技术检查等工作;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调研解决行业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技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制订相应工作方案或改革办法;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含省属集团公司)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港口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编写;
(6)作为港口电气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调查、查处重大港口设备装卸运输事故、设备机损事故的事故原因调查等;
(7)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技改中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三)业绩与成果
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含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县区(含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分子公司)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市厅(含 省属企业集团)级以上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过港口电气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与技改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并被采纳运用;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小型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现场安装、监造、技改项目,经验收合格;
(4)主持完成港口电气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报告,制定技改、维修、调试、保养实施方案,成效显著;
(5)主持编写区域(含市属集团公司、省属企业集团一级子分公司)港口电气设备设施的运行方案、标准、防风抗台、节能、风险评价报告等,经验收合格;
(6)主持完成区域间、区域内、港域内装卸运输系统电气设施的协同运行、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成效显著;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重大港口设备装卸运输事故、设备机损事故的事故原因调查、查处工作;
(8)主要参与编写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咨询报告等,被市厅(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
(9)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项目,成效显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聘任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评委会办公室在相应的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七条 申报参加港口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一)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4.任现职以来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5.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中“港口工程”, 是指港口行业相关设施和设备的规划、研发、设计、制造、建造、运行、维护等的总称。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为任现职后或近5年取得。
第二十条 工作业绩、工作成果、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申报者均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港口工程各专业涉及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包括:
地理信息系统原理、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工程水文、港口工程、钢结构、工程项目管理、河流动力学、航道工程、海岸工程、海岸动力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建筑材料、流体力学、气象学、水力学、水文学、水文预报、水文测验、水工建筑物、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泵及水泵站、自然地理学、机械制图、机械CAD、计算机应用、机械制造基础、机械设计基础、电工与电子技术、液压与液力传动、内燃机构造、港口输送机械与集装箱机械、电机学、变频技术、电工工艺、PLC技术应用、港口电气设备、工程图学、现代物流学、运筹学、物流系统工程、供应链管理、现代物流装备、物流设施规划与设计、物流系统建模与仿真、物流自动化系统设计与应用、物流信息系统、控制工程基础、机电传动与控制、液压及气压传动、交通运输工程概论、智能交通系统、物流决策基础、物联网技术、仓储技术与设备、港口平面布局及装卸工艺、起重运输机械、设备综合管理、TCP/IP和网络软件编程、数据库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重要程度以立项单位的行政级别来划分;工程和港口设备设施大、中、小型区分,按量化赋分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港口设施:包括航道、水工建筑物、堆场、仓储及附属配套设施(含港区生产辅助建筑、港区道路、港内铁路和港区供电)等。
(二)港口设备:包括各类包装体、散装固体、散装液体及液化气体的装卸搬运输送机械、辅助机械(含拖轮、引航船、铁路机车)等机械等 。
(三)港口航道工程:是指是指港口航道及海岸所涉及设施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维护等的总称。包括:从事海港码头、内河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储等建设工程的科研、设计、建设、使用、维护等。
(四)港口机械工程:是指港口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所用的各类机械、装置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的总称。包括起重机械(集装箱岸边起重机、集装箱龙门起重机、卸船机、装船机、门座式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等)、搬运机械(正面吊、堆高机、跨运车、LNG集装箱牵引车、叉车、推耙机等)、输送机械、各类装卸专用机械及各类辅助配套设备和装置(港口作业拖轮、引航船、供水船、供油船、液体化工油品储运装置等)等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营维护、技术改造、标准化、技术(培训)服务等。
(五)港口电气工程:是指港口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所用的各类设施设备的供配电、电气控制、电力传动、通讯等领域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营维护、技术改造、标准化、技术(培训)服务等。
(六)设计规划:从事港口生产所需设备、设施研发设计、港口航道规划、勘测、港口建设项目设计与咨询、环境评价、建设后评价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七)制造建设:从事港口工程设备设施制造技术、工艺设计、质量控制、标准建设、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施工监理、工程概(预)算、造价咨询、审价、招标代理、设备安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运行技改:从事港口工程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运营、技术管理、维护保养、技术改造、技术支持、标准(规范)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九)“大、中、小工程项目(含设备、设施)”分别是指省级及以上、市厅级(含省属集团企业本级)、县区级(含市属企业、省属集团企业一级子分公司)及以下立项的工程项目或与之对应的量化赋分标准界定的投资概算范围内的项目,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投资概算对应的项目级别为准。
(十)“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主要获奖者”是指排名前5位的获奖者。
(十一)“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生产运行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十二)“主要完成者”、“主要参加者”、“主要技术骨干”、和“主要编写者”是指对应项目、课题排名2~3位者、设计专题负责人或制造、施工、运行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课题、工程的分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施工建设中型项目副经理、小型项目经理,或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
(十三)“主要参与者”、“技术骨干”、“参加者”和“编写者”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能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项目人员排名在4--6位者。
(十四)“参与者”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全部人员,获奖项目主要参加者指有个人获奖证书的人员,项目人员排名在第7名以后者。
(十五)“市厅级”指省辖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属集团企业)、部级归口部门对应的市、厅、司(局)级;“县(市、区)级”包括县本级以及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属集团企业),以及县(市)综合管理部门,如发改委、经委、农委(办)等。
(十六)“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国内或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报刊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报刊以及内部铅印、油印资料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十七)“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十八)“有指导港口工程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是指有实际材料证明经组织安排有明确的指导对象并完成了指导的全过程。如作为单位负责人,处、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部门经理等所负责的工作任务中有工程师工作,可视为有指导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进行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十九)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二十)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海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8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