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提前续签的劳动合同,没有开始履行,劳动者能否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综上,目前劳动相关法律,没有细化劳动合同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没有开始履行,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生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劳动合同生效。为了避免争议,劳动者还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较为妥当,提前30日,不一定等待30日,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尽早安排人员,避免岗位缺失,影响生产经营。
编辑:仲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