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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案情】
2014年10月27日,梁某某与杭州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的劳动合同,从事工程师工作,年薪10万。2016年1月6日,梁某某与杭州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年薪8万元。杭州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起开始为梁某某申报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梁某某2015年1月的工资收入为6000元,而杭州某制造有限公司申报的缴费基数为2419元。梁某某2015年度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5511元,据此2016年的缴费基数应该为5254元,而梁某某的缴费基数仅为2586元。2017年2月23日,梁某某向杭州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投诉,要求浙江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依法为梁某某足额申报缴纳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

【权利】
杭州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杭州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社会保险稽核,并决定调整梁某某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

【依据】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编辑:仲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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