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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事业编制小学老师,与教育局签的聘用合同约定,乙方违反本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辞职的,按本合同履行期间乘以本人辞职当年月平均工资支付甲方违约金,这个违约金是否合法?劳动相关法律是否适用事业编制人员?
2018-08-21
问:我是事业编制小学老师,与教育局签的聘用合同约定,乙方违反本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辞职的,按本合同履行期间乘以本人辞职当年月平均工资支付甲方违约金,这个违约金是否合法?劳动相关法律是否适用事业编制人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综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约定服务期,并付出专项培训费用的,劳动者提前离职,应支付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没有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审理程序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实体处理上应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方面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细节,你可以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法院指导意见》(浙高法〔2006〕348号)

编辑:仲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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