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梓木戛煤矿“8·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8〕23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梓木戛煤矿“8·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8〕2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2018年8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梓木戛煤矿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死亡、7人受伤。
该矿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是:110102切眼掘进工作面违规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瓦斯治理方案制定有缺陷、现场落实有差距,导致煤层突出危险性没有消除,作业过程中扰动煤体,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该矿1#煤层为突出煤层,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2299,采取施工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条中“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煤层,不得将施工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二是该矿没有按照矿井编制的工作面防突设计布置巷帮钻场施工顺层钻孔连续抽放瓦斯,仅在掘进迎头布孔抽放,达不到瓦斯治理效果。三是瓦斯抽采系统未按评价单元要求安装瓦斯抽采计量装置,无法统计单元瓦斯抽采量,瓦斯抽采效果评价结果不可靠。四是采掘接续严重失调,事故前井下布置7个掘进工作面,没有回采工作面。五是110102切眼掘进工作面防突区域验证测点没有结合本煤层顺层抽采钻孔布置情况进行确定,造成验证结果不可靠。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煤矿安全始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反复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决纠正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放松管理的思想,始终把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首要任务、第一目标,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做到抓大系统、治大灾害、控大风险、查大隐患、防大事故。煤矿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确保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健全防突机构,落实防突责任,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要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切实做到抽采达标,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煤层群开采,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性程度较小的煤层进行开采。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一是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二是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三是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5~0.8,且埋深大于600m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或者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对未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要一律认定为突出矿井;对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煤层,要一律停产整顿,禁止掘进和回采作业;对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立即依法停产、关闭退出;对抽掘采不平衡、“剃头”下山开采和瓦斯抽采不达标、违规布置采掘工作面的,要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严格处罚。
三、持续深化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紧盯煤矿采掘失调组织生产、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蓄意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施工、列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未停产等8个方面的问题,组织开展好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活动。煤矿企业要按照8个方面内容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开展好隐患自检自改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监局,集中开展一次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形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8月底前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在9月底前对辖区所有产煤市、县开展至少1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地方政府。
四、切实加大煤矿事故的查处和惩戒力度。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落实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等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的,一律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要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力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