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86号
2012-03-0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8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精神,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经研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包括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残)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
(二)实收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三)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20人(从事老人、残疾人照料的适当降低标准,具体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四)依法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有完整的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及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家政服务员个人档案信息真实有效,能够实现家政服务的责任追究;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四、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方法。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按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本通知中的补贴政策。
五、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记录);
(五)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表及通过金融机构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工资的银行支付凭证);
(六)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企业员工花名册(家政服务员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状况、个人信用记录等信息资料);
(七)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八)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上述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赴企业现场核实相关材料。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申请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金额等)。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等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家政服务企业,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取消其申请补贴资格。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家庭服务企业举办的家政服务企业,符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条件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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