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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征求《关于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办运函〔2018〕1212号
2018-08-0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征求《关于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办运函〔2018〕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军人荣誉感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严格执行军人优先的有关条例和标准规范的部署要求,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我部会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了《关于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
请认真组织研究,并征求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于2018年8月20日前反馈书面意见。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张鹏,电话:010-65293431、65292722(传真),电子邮箱:ysskyc@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日


关于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军人荣誉感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校学员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以下简称军人)。
用于识别军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士官退休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荣誉证》《警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士官退休证》,以及军校《学员证》。
二、保障措施
全国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在购票、安检、候车、乘车等环节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随同军人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提供与军人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随行。
(一)优先购票、安检和乘车。设有售票窗口的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军人优先售票窗口。汽车客运站应安排持有效证件的军人及随行家属优先购票、安检和乘车,并在军人优先售票窗口、安检口、检票口醒目位置设置“军人依法优先”标识,服务人员应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引导工作。
(二)优化候车环境。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在重点旅客候车室(区)为军人提供候车服务,具备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军人候车场所。鼓励其他汽车客运站依自身条件为军人提供舒适候车服务。军人候车场所应设置醒目标识。
(三)强化贴心服务。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在购票、安检、候车、乘车等各环节,主动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残军人提供友好服务。鼓励采取专人全程陪护、预约定制服务、协助亲属进站接送等措施,提供服务车、轮椅等便民辅助设备,保障行动不便军人安全、便捷出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保障道路客运领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权益作为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好落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汽车客运站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工作。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要加强对一线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军人优先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三)加强宣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汽车客运站和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军人优先服务保障措施宣传,为军人依法优先出行营造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交通运输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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