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浙运〔2018〕13号
关于明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浙运〔2018〕13号
各市运管局、杭州市车管局、宁波市客管局,义乌市运管局:
为进一步深化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实际,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出租汽车、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教学车辆未纳入该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范畴。《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的通知》(浙运〔2016〕35号)中,关于出租汽车、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教学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不再执行。各市有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