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自主创业等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88号
2018-07-23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自主创业等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8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就业格局的新特点,切实保障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促进平等就业,维护就业公平,经研究,现就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自主创业等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社区工作者等类似性质的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后,其实际从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社区工作者等实际从业,原则上需本人提供劳动(聘用)合同,不能提供合同的,需提供确实从业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名册等其他原始证明材料。
二、村干部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其任村干部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核定工龄时,需提供上级党委(政府)出具的村干部任职材料。
三、自主创业人员(含全日制高校学生经批准休学创业)或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实际从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自主创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实际从业,需提供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材料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军队随军家属在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实际从业,并按照《军人保险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实际从业时间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不一致的,其实际从业时间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合的期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司法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连续工龄确认后,其工资待遇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比照所在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已招收录用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可重新确认工龄并重新调整工资,但重新确认前与工龄相关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再追补。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连续工龄更改和确认后,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有中断的应在其履历表备注栏中注明。
八、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申报确认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当地政府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不得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同内容的证明文件。条件不具备需要本人提供的,也应事先一次性告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作人员,其连续工龄的更改和确认,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各市县审核责任部门由各地研究确定。
十、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本通知下发后,之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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