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230号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23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2〕201号)精神,对我省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价医〔2012〕201号文件中,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05版)》的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医保编码未变,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作调整的项目,维持原编码,名称按浙价医〔2012〕201号文件调整,支付按上述文件执行;
(二)原有项目中新增拆分项目(即“包括”后新增项目),其甲乙分类按原编码项目确定;
(三)原有项目中新增除外内容及备注中的“加收”项目,支付按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电子版(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zjhrss.gov.cn)执行。
二、新增手术类医疗服务项目(即“33”分类下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各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调整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按时结算。
四、本通知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