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9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99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述和监督权,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纪发〔2012〕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切实把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作为人力社保系统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抓手,作为推进人力社保系统建设“阳光社保”文化的重要举措,作为人力社保系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探索,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联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3月21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全省人力社保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人力社保系统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和省纪委全会精神,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要求,紧扣“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工作主线,以推进阳光政务为主旨,促进社会保险行政程序向透明化转变;以打造阳光管理为重点,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向标准化转变;以构建阳光监督为保障,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向多元化转变,在全省人力社保系统构建更加阳光、更加透明、更加公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和监管体系,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推进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主要坚持以下三方面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作为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的出发点,理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手段,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公布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领域群众呼声最强烈的问题为着力点,以更好维护广大群众参保利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新途径,专项构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惩防体系,增强人力社保系统惩防体系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分类指导,勇于创新。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基金的内在规律,按统筹层级、按部门分工、按业务流程,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以改革创新精神,努力破解社会保障领域改革难题,不断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机制。
(三)主要目标
围绕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提高基金绩效,通过推进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努力实现三大目标:
1.社会保险行政审批实现“七公开”。主要社会保险行政审批要在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申报条件公开、申报资料公开、办事流程公开、办结时限公开、办理责任公开、投诉电话公开。
2.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实现“三到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程上墙到位;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参保信息定期告知到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发放到位。
3.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实现“三披露”。主要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数据定期披露;重大社会保险基金政策及时披露;社会保险基金要案查处结果按规定披露。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基金阳光政务
1.积极推行社会保险行政重大决策公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社会保险“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社会保险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完善社会保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规范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决策程序,增强社会保险公共决策透明度。
2.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保险行政行为。优化社会保险行政审批流程,公开审批程序,实现审批过程阳光化。建立健全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核准、部分人员按规定享受补贴核准、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申报审核等行政审批全过程公开机制。按照标准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定点资格认定管理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资格认定结果,推进特殊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网上备案,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医疗卫生专家库,健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随机抽取、审批相互监督、操作全程透明的工作机制。规范完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对象资格认定,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绩效。进一步梳理减少社会保险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3.畅通社会保险政策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密切跟踪社会舆情,及时听取群众意见,科学评估政策绩效,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完善社会保险仲裁信访平台,健全社会保险信访事项受理、交办、督办、答复、复查、复核等制度,健全社会保险信访、12333电话咨询专线、仲裁、监察、行政复议联动机制,做到社会保险群众信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基金阳光服务
1.推进社会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围绕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柜员制,推进经办服务标准公开,完善经办服务管理机制。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大厅标准化,设置电子自助查询机、咨询电话、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指南、工作人员公示栏、重要事项公告栏等,公开服务事项名称、政策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期限规定、收费依据及标准等。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网上申报、网上登记,健全经办服务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积极推进一站式办事、一条龙服务,规范经办服务操作流程,实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标准化,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2.推进社会保险经办阳光内控建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总结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基础上,以廉政风险点为突破口,进一步健全社保经办内控机制,做到内控条款公开,内控明细上墙,接受群众监督。组织机构控制,重点要明确组织决策控制、人事管理、领导授权、内控考评等制度;业务运行控制,重点要明确业务操作规程、业务审核、业务环节、档案资料保管等制度;基金财务控制,重点要明确财务管理核算、会计控制系统、财务核对等制度;信息系统控制,要逐步统一全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在全省形成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阳光透明的社会保险经办内控管理机制。
3.推进社会保险基金重大信息披露。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循序渐进,不断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在披露内容上,主要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政策调整情况,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情况以及上年度基金运行总体收支情况等。在披露职责上,在本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负责本级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险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审核以及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批工作,并具体负责向社会披露。在披露时间和形式上,各地要每年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公开披露上年社会保险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督
1.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进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纪检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六位一体”的社会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协调机制,推进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行政部门、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工会代表、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相互支持、互为补充、开放透明的全方位、全过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格局。加强社保基金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在全省77个统筹地区部署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全过程监管,使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时刻处在阳光下运行。
2.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案件群众举报处置机制。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和处置人民群众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当面举报、电话举报以及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进一步健全群众举报受理、报告、调查、结案、移交、归档等工作机制。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60日。如属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案件处置结果向社会发布,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在政府网站上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专栏,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3.探索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方监管。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定期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本级及所辖地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开展医保基金义务监督员试点,委托政治过硬、作风正派、热衷公益的群众担任医保基金义务监督员,重点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定期暗访,及时处置违规违法事件。健全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公示制度,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实行进村(社区)公示,杜绝待遇冒领行为。
三、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3-4月)。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省纪委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统一部署,进一步梳理廉政风险点、权力清单和权力流程,对于要求阳光操作的事项,要确权、明责、定规程,排出时间表、路线图,及时制定操作细则,搞好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
(二)实施阶段(4-9月)。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积极、有序落实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各项任务。省厅阳光工程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地进行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树立典型,努力提高实施效率。
(三)提高阶段(10-12月)。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与群众开展面对面交流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全面总结经验教训,将试之有效、群众欢迎、科学合理的做法形成规章制度予以巩固,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阳光化程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专门成立由厅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处室参加的厅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参照省里模式,成立专门机构,主要领导抓总,纪检部门牵头,相关口子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处室和单位,规范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限、公开程序和监督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体制机制。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从社会保险基金涉及险种多、覆盖人群广、政策体系复杂等现实出发,重点在社保基金支付使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质服务窗口创建、违纪违规责任处罚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通过阳光公开,借群众监督之力,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和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土壤。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将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定期过问实施进度,检查实施成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厅社保口各行政处室和省就业局、省社保中心、省医保中心要主动做好对市县的业务指导。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走形式、走过场的,要公开曝光;对“假公开”、“虚公开”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