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杭州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实施意见 杭劳社就〔2011〕217号
2011-06-29

关于加强杭州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实施意见
杭劳社就〔2011〕217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加强杭州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和管理,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监督〔2007〕139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就〔2008〕5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失业保险工作实际,现对我市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杭州地区内的各级具有失业保险管理服务职能的相关机构和部门都应加强内部控制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加强失业保险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业务、保证失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加强组织机构控制 
(一)建立组织决策控制体系。按照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设置机构岗位。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审核和支付、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设立独立的职能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设立或配备专门的稽核部门或工作人员。涉及经办业务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具体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经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二)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具体要求及考核办法,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权限明晰。建立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年度考核,落实奖惩办法。 
(三)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授权范围和权力监督,实行定期轮岗和离任审计。
(四)明确各部门职责和领导责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管理机构组成。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缴费记录管理及相关的稽核监督;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失业保险的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及相关的稽核监督;各级劳动保障信息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系统管理及相关的稽核监督。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内部控制的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工作,并对分管处(科)室负具体管理责任;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处(科)室工作人员的具体分工,并对处(科)室内具体事宜负管理责任。 
(五)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机构设立或配备专门的稽核部门或工作人员,开展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一成立内控管理小组,内控管理小组成员由市、区、街道各级具体从事失业保险业务财务相关人员组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监督管理。 
(六)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对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三、加强业务运行控制 
(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规范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缴费记录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信息系统管理等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
(二)完善业务审核制度。办理失业保险各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的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1、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证件和填报的资料,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参保、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2、严格审核参保单位申报失业保险费时提供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准确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核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动的须提供用人单位有关申报资料。
3、参保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的,经办人员应根据参保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审核和复核后方可办理失业保险费补缴。
4、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建立与财政、税务、银行定期对账制度。
5、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迁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经办人员应根据失业保险转迁申请资料和人员名单对其失业保险缴费记录逐一进行初、复审,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工作人员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操作,系统自动将对已转出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进行提示,对于已提示的记录,将不得进行再次转移,避免重复转移和享受。对于转入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经办人员审核失业人员档案中转入资料和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将转入记录录入信息系统中,并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其失业保险金待遇。 
6、失业人员失业后需要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人员应审核其是否具有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资格后,再对其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期限及金额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初、复审,并出具转移证明和划拨转移资金。 
7、失业保险金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审核工作需进行严格把关审核。经办人员需对享受对象的缴费记录、享受条件、领取期限等内容进行初、复审,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月数及标准由系统自动计算,相关数据均不能做人为修改。
8、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重病补助、丧葬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需由经办人员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初、复审。
9、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补贴的使用,必须按规定进行初审、复核,并按规定流程审批后执行。 
(三)严控待遇支付环节。每月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名册均通过就业协查平台与工商、民政、税务等信息行实时协查比对,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确已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立即注销其失业身份,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各类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名册,经审核汇总后交经办银行代为统一发放。 
(四)明确各业务环节工作职责。各部门、岗位的经办人员应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相应权限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分类,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信息系统账号权限均应根据其实际岗位需求分配。对涉及失业保险费申报、待遇审核、待遇支付、促进再就业经费使用等环节实行业务初审、复审制度,且初审及复核工作不得由同一工作人员兼任,待遇审核人员不得兼任待遇发放人员。 
(五)实行办事公开、透明。失业保险相关业务按照权力分类、权力编码、权力名称等项目编制职权目录;按照工作运作程序、环节、期限等要求,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所有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审批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相关业务流程实行上墙公示,失业保险待遇受理、初审、审核、发放等各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自觉接受办事群众和上级部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流程。
(六)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原始档案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和保管。
(七)建立待遇审核支付抽查制度。对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发放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监督。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逐一核对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调阅人事档案、查看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与待遇核定结果是否一致、是否规范等手段,不定期对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核定工作进行抽查,加大对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失业保险工作监督力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
四、加强基金财务控制
(一)依法进行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失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明确的会计操作规程,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二)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依法建账,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合理运用会计方法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记帐依据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法有效,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记录在案。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上报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失业保险财务部门应至少设立会计负责人(主管)、会计、出纳等岗位,会计、出纳一人一岗,各司其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票据、空白凭证严格按规定管理。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四)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受理发放或待遇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五)完善账务核对机制。对不同的账务进行定期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五、加强信息系统控制 
(一)完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 
(二)科学划分使用权限。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功能划分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能,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等到各类人员的职责和使用权限。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操作所依据的有效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确保数据安全。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对经办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各项数据的录入、修改、删除等操作进行详细记载,加强数据监控。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做好计算机系统与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建立数据远程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四)加强网络使用安全管理。涉密信息需要在网上传输的必须进行加密处理。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 
(五)建立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尘、防水、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和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六、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和监督
(一)稽核部门和内控管理小组应认真履行内控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失业保险政策、法规以及法规性文件,制定内控检查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稽核部门和内控管理小组在对内控制度运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三)稽核部门和内控管理小组应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建立健全内控考评机制。内控考评工作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方式进行。考评内容包括: 
1、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建设。包括单位领导对内控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4、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5、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失业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五)建立奖惩制度和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对内控工作好的部室和部门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不遵守内控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杭州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对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完善建议,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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