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161号
关于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16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单位:
近段时期以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要求重新认定连续工龄的现象日渐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连续工龄认定程序,妥善处理退休人员因连续工龄问题引起的待遇矛盾,保障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的连续工龄一旦认定,一般不得更改。对事实确切、符合规定、本人档案记载清楚、确因组织原因导致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发生差错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重新认定。
二、认定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等材料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为主要依据。本人申请与档案记载情况一致的,不再调查取证;本人档案无记载或记载不一致的,要认真调查取证,不能仅凭人上的申请及个人提供的旁证材料予以认定,凡未经调查,个人索要或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认定连续工龄的依据。
三、认定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所在单位填报《退休人员认定连续工龄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携带本人档案及有关材料,报当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其中,在杭部属单位退休人员需认定连续工龄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定;在杭省属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需认定连续工龄的,由省级结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定。
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解散等原因导致主体不存在的,由退休人同档案管理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重新认定连续工龄工作。
四、退休人员因认定连续工龄而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生变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认定后的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重新核定,并从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认定之日起,按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发放,以前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五、认定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退休人员利益密切相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按政策办事,严格把关。对一些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商请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后办理;对现行政策不够明确或没有规定的问题,应暂缓办理,不能随意变通处理,要不能开新的口子;对不符合认定连续工龄规定要求的退休人员,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