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6号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6号
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
为了适应人事制度改革出现的新情况,经研究,现对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工龄计算及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辞职、辞退人员的工龄计算
1、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工人),按有关规定,经批准辞职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招收录用的,其此之前的工龄可与重新招收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其中领取辞职补助费的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招收录用后,其工龄从重新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被辞退后,按有关规定,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招收录用的,其辞退前和被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在发给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被重新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二、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1、根据浙人薪〔1992〕96号、〔1994〕117号文件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原不能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如任民办教师等),现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2、因辞职、辞退、退伍、学习或因其他工龄政策变动等原因,工作时间有间断(不计算工龄)的人员,如果按有关工龄政策,可以前后合并计算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本人在填写表格时应注明中断时间;如果按有关工龄政策,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应按重新参加工作的时间认定。
3、临时工被本单位正式招工并符合临时工计算连续工龄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按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认定。
三、工龄变动后的工资处理
1993年工改后至本通知下发前,根据有关工龄政策工龄发生变动而引起工资变化的,其工资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按工龄变动后的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确定调整(或根据变更后的工龄从1993年起重新套改),但以前的工资不予补发。在本文下发之后按有关规定变更工龄而涉及工资变动的,其工资从变更工龄之月起调整。
四、审批权限问题
凡涉及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的变动,以及由于工龄变动需要处理工资的,省级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地)、县(市、区)如何审批,由市(地)、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商定;省管干部由省委组织部审批。
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199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