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能否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0〕65号
2000-11-17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能否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0〕65号

黄岩区人事劳动局:
你局《 关于对办理城镇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请示》(黄人劳〔2000〕78号)收悉。所询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能否办理提前退休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特殊工种的范围必须严格执行经原国家劳动总局审批同意的对口行业工种或经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复或备案的对口行业的工种。劳动保障部门必须按上述规定范围的特殊工种名录进行管理和审批。对原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或合同到期等原因离开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其按规定养老保险费期间到达特殊工种年龄,且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如没有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能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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