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填报在职职工寄送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社险〔2013〕14号
2013-04-02

关于用人单位填报在职职工寄送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社险〔2013〕14号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按照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我局将从2013年起,每年直接向参保在职职工寄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为确保权益单寄送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单位填报《杭州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信息填报表》(以下简称“寄送信息填报表”,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填报对象为2013年3月份仍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已经登记过通信地址的职工不列入本次填报对象,如需要变更,按原规定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二、填报内容
寄送信息填报内容包括: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共四项。(寄送信息至少应填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二项,否则将视为申报内容不全。)
三、填报方式
参保单位可采用网上办事、电子文件或纸质报表三种方式申报寄送信息填报表。
1、已经开通网上办事的单位应通过网上办事系统进行申报。(以下简称“网报单位”)
2、尚未开通网上办事的且2013年3月末参保人数100人(含)以上的单位,应通过电子文件进行申报。(以下简称“拷盘单位”)
3、尚未开通网上办事的且2013年3月末参保人数100人以下的单位,可通过电子文件或纸质报表进行申报。(以下简称“纸质单位”)
四、填报程序
(一)2013年4月15日起,参保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本单位的寄送信息填报表。
1、网报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系统下载寄送信息填报表的电子文件。
2、拷盘单位,可凭介绍信,按单位的社保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获取寄送信息填报表的电子文件(优盘自备)。
3、纸质单位,由市社保局统一向单位邮寄寄送信息填报表的纸质件。(截至到2013年4月30日前仍未收到的,请单位凭介绍信,按单位的社保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获取寄送信息填报表的纸质件。)
(二)2013年6月30日前,参保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返回寄送信息填报表至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
1、网报单位,通过网上办事系统上传电子文件。
2、拷盘单位,按单位的社保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电子文件。
3、纸质单位,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后,可邮寄至市社保局,或按单位的社保隶属关系交至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局地址:上城区清吟街123号,杭州市社保局权益单工作组收,邮政编码:310003。
五、填报要求
寄送信息填报表应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填报,并经过参保职工本人认可。单位应将此次寄送信息填报工作的要求、填报项目、目的、用途及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后果等事项告知参保职工,并负责对所采集的职工个人信息保密。因单位原因造成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无法寄送、职工个人信息泄露及相关后果的,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参保职工应按要求提供准确的寄送信息,对未按要求提供或寄送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申请变更,造成无法参保或个人权益记录单无法寄送及相关后果的,由参保职工承担相应责任。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的寄送工作,对参保职工及时了解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次寄送信息的收集填报工作,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今年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工作顺利完成。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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