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参保职工填报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信息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社险事〔2012〕43号
2012-08-10

关于做好新参保职工填报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信息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社险事〔2012〕43号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2012年起,每年向参保职工寄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为保证寄送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单位在申报新参保职工时,一并填报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信息(以下简称“寄送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内容
为便于今后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需填报的寄送信息内容确定为参保职工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四项。
二、信息采集
参保职工的寄送信息由参保单位负责采集,采集的寄送信息应由参保职工本人提供或经本人认可。在采集参保职工寄送信息时,单位应将有关要求、用途及不按要求准确提供寄送信息的后果等告知参保职工,并对采集的寄送信息负责保密。
参保职工应按要求正确提供相关寄送信息,对未按要求提供或寄送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申请变更,造成无法参保或个人权益记录单等无法寄送的,由参保职工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填报程序
2012年12月31日前为寄送信息填报试行期。采用纸质申报的,启用新的《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附件1),表格可通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www.zjhz.lss.gov.cn下载,也可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自助服务系统也同时增加有关寄送信息的填报内容。试行期间,单位在申报新增职工参保时,可选择填报参保职工的寄送信息。
试行期结束后,单位在申报新增职工参保时,寄送信息至少应填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二项,否则将视为申报内容不全,需填写完整后重新申报。
四、寄送信息的变更
参保人员寄送信息在申报后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由参保人员本人填写《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2),按社保业务受理隶属关系,向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如申请变更时申请人未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申请人可就近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变更。今后在条件具备时,参保人员也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直接进行个人寄送信息的登记或变更操作。
向参保职工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对职工及时了解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寄送信息的采集填报工作,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保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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