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2〕262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2〕262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2年4月27日
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业务,维护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述单位及个人,需获取单位或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情况证明的,可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提供相关证明。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个人参保情况证明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个人参保情况证明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参保证明的方式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受理和自助服务方式。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参保证明的方式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受理。
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单位依法申请办理参保证明的,不在业务窗口受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部门办理。
第四条 参保人员采用自助服务方式的,可凭杭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称“市民卡”)、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经认证的网上办事用户名,通过社会保险自助服务一体机打印参保证明。
第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保人员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参保单位申请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要求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申办人工作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四)其他单位要求依法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经办人身份信息;
2、依法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特定对象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的法律法规依据;
3、要求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有关单位按第五条第(三)、(四)款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出具。
第七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办理本单位、本人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统一样式为《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附件1)、《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附件2)。
第八条 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单位依法要求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样式和有关内容,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在其职责范围内按规定予以提供。
第九条 通过自助服务一体机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人可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社会保险业务用章”。
第十条 使用参保证明上的校验码,可在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登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www.zjhz.hrss.gov.cn)比对参保证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