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直发〔201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直发〔2011〕1号
各省级参保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关于调整省本级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直发〔2009〕5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范围: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登记的各类缴费企业。
二、结算项目: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的费种为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以及 医疗保险基金单位缴纳部分,因按社保部门和医保部门核定的缴费额征收,暂不实行结算。
三、结算所属期: 2010年度费款结算所属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四、结算申报流程: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采用网上申报的形式,缴费人可通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的“纳税申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自行录入《社会保险费缴费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1)和《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附表2、3不需要填报,具体填报要求请参照填表说明。)。
五、缴费基数: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一律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工资扣除:省级参保企业招用已在属地参保的人员,可凭当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当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复印件和企业支付给当地参保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允许从工资总额中扣除。
七、减征费款: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号)、《关于印发2010年列入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的省部属企业名单的通知》(浙人社函〔2010〕302号)精神,减征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结算所属期已申报金额的其中:已减征或抵缴金额”中反映。
八、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由缴费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缴社会保险费费额,并于年度终了后90日内向我局进行申报并结清费款,同时报送纸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和调整项目汇总表及相关资料。若应缴费款小于已缴费款,缴费人可以申请退费或抵缴以后应缴费款,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抵。
九、缴费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结算报表,并对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十、缴费人必须进行年度结算申报,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年度结算申报的,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2010年12月3日